暂估入账
暂估入账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是指业务已经真实发生,在发票尚未收到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则需进行“暂估入账”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暂估入账价值的确定
1、按货物清单或相关采购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入账;
2、按最近一次的采购价格入账;
3、按最近市场的公允价值入账;
4、按售价×预计成本率。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库的,存货入账价格应根据与销售方约定取得发票类型进行区分情况入账: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不含税价格入账;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含税价格入账。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含税价格暂估入库。
暂估入账会计处理
暂估入账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①费用发生了,尚未取得发票;
②采购的材料、资产等已经收到,但发票尚未取得;
③暂估入账的资产被使用,产生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④费用在受益期内尚未付款,没有发票或尚未收到发票,需要做预提处理。
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暂估入账,可作以下相关会计分录:
(一)费用已发生,未取得发票,暂估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如业务招待费的暂估入账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
分录摘要“暂估x月业务招待费”。
下月收到发票后,会计进行账务调整,红字冲销上月的暂估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红字)
贷:预付账款(红字)
再根据发票金额,正常做账: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注意:暂估入账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处理。
(二)已收到材料,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处理
比如存货的暂估处理,分录如下:
贷:预付账款
下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账务调整,红字冲销上月的暂估分录: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预付账款
再根据发票金额,正常做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预付账款
(三)暂估入账的资产投入使用
比如对采购的设备进行暂估处理,分录如下:
贷:预付账款
分录摘要可写明“暂估xx固定资产入库”。
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当月已投入使用,在下月仍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暂估计提折旧,具体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下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账务调整,做红字冲销上月的暂估分录: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贷:预付账款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再根据发票金额,正常做账: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四)预估费用
比如预估员工的年终奖费用,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年终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后面实际发放年终奖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暂估入账税务处理
(一)暂估入账金额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综上,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内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暂估入账成本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能够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相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五)房地产行业在成本核算环节同样适用暂估方式入账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综上,上述“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此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若是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将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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