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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企业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也是企业会计科目中负债类科目之一。该科目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目录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主要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支付或者放弃的对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职工福利费(包括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接收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者费用。

  企业在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注意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明确计提标准并加以区别处理:一般而言,对于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而对于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1473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的常见会计分录

货币性职工薪酬账务处理

  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确认或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生产人员薪酬)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或结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发工资)

      其它应收款(代扣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②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确认和发放

  对于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对于职工福利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

  确认或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等(基准*标准或合理预计)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或结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账务处理

  ①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如有)

    贷:库存商品

  ②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基本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含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含增值税)

  同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③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应将其计入商品成本中。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基本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支付租金或计提折旧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应付职工薪酬的实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薪酬核算,企业会计人员处理“应付职工薪酬”时,一般设置“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进行核算,下面将以实际案例介绍“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实务处理。

  【例1】丙企业下设一所职工食堂,每月根据在岗职工数量及岗位分布情况、相关历史经验数据等计算需要补贴食堂的金额,从而确定企业每期因职工食堂而需要承担的福利费金额。2×19年11月,丙企业在岗职工共计100人,其中管理部门20人,生产车间80人。丙企业的历史经验数据表明,每个职工每月需补贴食堂120元。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9 600

    管理费用  2 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2 000

  企业应当提取的职工福利=120×100=12 000(元)

  【例2】B公司为小家电生产企业,共有职工200名,其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19年9月,B公司以其生产的每台成本为900元的电暖器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的电暖器市场售价为每台1 000元,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92 100

    管理费用  33 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 000

  本例中,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200×1 000×13%+200×1000=226 000(元)

  其中,应记入“生产成本”科目的金额=170×1 000×13%+170×1000=192 100(元)

  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金额=30×1 000×13%+30×1 000=33900(元)

  【例4】A企业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算本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462 000元,其中代扣职工房租40 000元,代垫职工家属医药费2 000元,实发工资420 000元。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向银行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420 000

    贷:银行存款  420 000

  ②发放工资,支付现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20 000

    贷:库存现金  420 000

  ③代扣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2 000

    贷:其他应收款——职工房租  40 000

            ——代垫医药费2 000

  【例5】2019年9月,甲企业以现金支付职工张某生活困难补助8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800

    贷:库存现金  800

  【例6】2019年11月,丙企业以现金支付12 000元补贴给食堂。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2 000

  贷:库存现金  12 000

  【例7】B企业以银行存款缴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40 000元。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应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扣除篇》文件,有关应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合理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工资薪金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五)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3、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六)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税总函[2015]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三、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8〕5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特殊规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5、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6、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计税时不执行)

  7、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摘自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五)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摘自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第十六条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第十七条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第十八条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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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扣除篇》_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672/index.html
[2].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401/t20140129_10405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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