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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

短期薪酬的内容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或者将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等形式提供的福利。

目录

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一)发自产或外购货物

  1.发放自产产品

  在负债(增值税部分)提到,企业给员工发自产产品(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同时,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计提增值税。

  举例:2020年12月31日,企业决定给100名管理人员每人发一台自己产的笔记本电脑,成本8000元每台(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价格1万元/台,增值税13%;该电脑在2021年3月发放。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100+100*13%=113万元

  (1)决定发放时,计提薪酬

  借:管理费用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3

  初学的童鞋会问,为什么增值税也进了管理费用?不是可以抵扣么?因为实际销售中,增值税会实际从客户手里收到钱;但是发给员工,不能从员工手里收钱,但是还得交税,这个税是企业自己负担了,应该归到相应的成本费用里去。

  (2)实际发放时,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2.发放外购商品

  举例:2020年12月31日,企业决定给100名管理人员每人发一台外购的笔记本电脑,采购价格1万元/台,增值税13%;该电脑在2021年3月发放。

  (1)决定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

  (2)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3)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企业采购外购商品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不能进行抵扣,因此要转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给职工使用(以住房为例)

  1.自有房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成本计量。

  2.租入房屋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举例:2021年,企业提供自建宿舍给50名总部中层管理人员使用,每人一间宿舍,每间宿舍每月计提折旧2000元;企业从外部租入10套公寓给高层管理人员使用,每月租金1万元。

  宿舍每月计提折旧10万元,公寓每月租金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

    贷:累计折旧 10

      其他应付款 10

  一定要在应付职工薪酬里过度一下,不能直接借费用、贷折旧。职工薪酬除了内部管理需要,还涉及到其他税费计算及对外报告,需要专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三)低价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补贴)

  企业向职工销售资产、服务,应当将相关资产、服务公允价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作企业向职工发放福利。

  1.约定销售后有服务期限,未服务满,应当退回部分差额,则差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服务期间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期间费用)。

  2.未约定服务期限,则将差额全部计入当年的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3.举例:2020年12月,A公司从市场购买100套公寓,并以优惠价格销售给80名直接生产人员和20名总部管理人员。其中,销售给直接生产人员的公寓,每套购买价格100万元,每套销售价格80万元;销售给总部管理人员的公寓,每套购买价格160万元,每套销售价格120万元。销售协议约定,职工取得房屋后需要继续在企业服务10年;当月完成全部采购、销售活动。

  固定资产成本=100*80+160*20=11200万元

  销售价格=80*80+120*20=8800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20*80+40*20=2400万元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8800

    长期待摊费用 2400

    贷:固定资产 11200

  (2)每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2021年1月开始)

  借:生产成本 160

    管理费用 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4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40

    贷:长期待摊费用240

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增值税处理

  非货币性福利增值税区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低价或无偿向员工提供服务分别处理:

  1、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计税价格的确定上,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为视同销售,因此外购的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则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内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低价或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租赁等服务,不论是低价还是无偿提供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非货币性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非货币性福利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视同销售;二是非货币性福利如何税前扣除。应当需要注意:如果企业所得税应当视同销售,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对等原则”,相应对会计少确认的成本费用应当要追加确认成本费用,并相应进行税前扣除。

  1、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自产货物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般来说,外购商品的购买价就是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方面仍然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但视同销售并不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反而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劳务(包括服务在内),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

  2、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该规定与财企〔2009〕242号规定基本一致。因此,会计上如果核算是单独列支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在税务处理时需要与“职工福利费”合并处理,受14%比例的限制。

  三、非货币性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比如企业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特殊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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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84515.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1/t287989.html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08/008-5-2.html?ivk_sa=1024320u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79/content.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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