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里面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增值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税目的主要作用
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
其次,通过规定各种税目,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税收政策。
税目的主要分类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
列举税目的方法分为两类:细列举和粗列举。
细列举:在税法中按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属于本税目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则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否则,就不能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比如消费税中的粮食白酒。
粗列举: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涉及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不体现为单一产品,而是列举的两种以上产品都需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比如消费税中的鞭炮焰火。
概括税目: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涉及税目;它分为大概括和小概括。
大概括:在本税种下属的各个税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税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确属本税种征税范围的产品,则另增列一个税目,将其全部划归为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如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
小概括:即在本税目下属的各个细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细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同本税目征税范围的产品,在材质上或用途上或生产工艺方法上相近的,则另增列一个细目,把其划归为本细目的征收范围,如消费税“酒及酒精”税目中的“其他酒”等。
税种和税目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税种是“税收种类”的简称,税种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是征税的具体项目,指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作用不同
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其次,通过规定各种税目,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税收政策。
中国实行商品税与所得税构成的双主体税种结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合理地完善中国各类税种设置,优化和完善中国的税制结构,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作用。
两者的联系,税种下分税目。例如税种是消费税,税目就有烟、酒、化妆品等。
税目举例说明
例如,现行消费税税目有15个。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征收消费税的有15个税目,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部分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烟类有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4个子目。其中:
按照价格差异卷烟又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以每条调拨价格70元为界限,调拨价格≥70元/条的为甲类卷烟,调拨价格<70元/条的为乙类卷烟。
(2)酒
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4个子目。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药酒属于其他酒税目;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酒除外);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注:该税目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注: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7个子目。
(7)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乘用车(不超过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超豪华小汽车。其中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8)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装饰板。此外,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电池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涂料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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