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可行权的。这就像根据购买合同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一样。只有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
这是一个过渡阶段的开始。从这一天起,员工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选择去行使之前授予的权利了。这些条件可能是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完成了一定的业绩目标之类的。假设小张需要在公司工作满两年才能行使股票期权,那么两年后的1月1日就是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的理解
所谓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是计算行权期的起始标志。等待期结束后,可行权日到失效日之间都是行权期,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价值的变化以及股价的波动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时机行权,但必须在失效日之前完成行权。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可行权日并没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限制;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行权日必须首先是交易日,还可能受到其他规定的约束。
确定可行权日的方式
实践中确定可行权日主要有五种方式:
(1)根据授予日计算。企业以授予日为起算点,将可行权日定于授予日后1年、4年或更长的时间,具体的时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跨度越小,则激励对象能越快地从中受益,激励力度越大,但激励的长期性效果越难保证;时间跨度越大,员工留在公司等待最终兑现收益的时间越长,越能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长期性,但时间跨度过大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吸引力。
(2)根据工龄计算。企业以员工入职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将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可行权日定为满足一定工作时长,例如3年之后。
(3)选择特殊日期,如公司创立的年化的建立相联系,有利于强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4)绩效指标实现当企业将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条件设计为达到约定利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实现双赢。
(5)综合标准。将多种可行权日确定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制定一个可行权的具体综合标准,只有当激励对象满足了这些标准,才能够授予其行权资格。
可行权日相关案例说明
案例:假设A公司在2020年1月1日授予公司高管1000份股票期权,条件是高管需要在公司继续工作满3年。在2023年1月1日,高管满足条件可以开始行使期权,高管在2023年6月1日选择行使期权购买股票,在2024年3月1日将股票出售。
请确定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并计算等待期。
答案:
授予日:2020年1月1日,这是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可行权日:2023年1月1日,从这天起高管满足工作年限条件,可以选择行使期权。
行权日:2023年6月1日,高管实际行使期权购买股票的日期。
出售日:2024年3月1日,高管将股票出售的日期。
等待期:从2020年1月1日(授予日)到2023年1月1日(可行权日),等待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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