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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福利计划

职工薪酬的内容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离职后福利计划可以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目录

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向第三方缴纳费用,由第三方运作这些资金,并承诺在职工退休后由第三方直接向职工发放养老金,最终的风险由企业转移给了职工承担。

  例如:日常公司帮职工购买的社保,只需每个月缴存固定的费用就行。

  确认原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向独立基金缴费金额要以满足未来养老金给付义务的顺利进行为限,负有进一步支付义务。通俗地讲,设定受益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由于职工在退休后每期所能获得的年金是固定的,年金缴费和投资运营的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因而也称作“待遇确定型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自己运作资金,承诺在职工退休后每年由企业直接向职工发放养老金,最终的风险由企业承担。通常来讲,企业需成立自己的基金,负责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假如预计将来要支付的金额有变动,那么就应当根据现有的预期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实质上承担着与计划相关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因此,设定受益计划所确认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额。

设定提存计划的账务处理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例如计提基本养老保险,缴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定提存计划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案例】甲公司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6%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20年7月份,甲公司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为76 800元,应计入制造费用的金额为16 8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14 496元,应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为2 784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76 800

    制造费用16 800

    管理费用14 496

    销售费用2 784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基本养老保险费110 880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设定收益计划的核算步骤多,又需运用精算假设,且有可能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因而处理较为复杂。

  1、设定受益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又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是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与损失。第二是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二是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这部分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是精算利得和损失,其次是计划资产回报,最后是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如果以后精算的折现率更高或者更低、社会的医疗水平上升或者是下降、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等,都会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产生影响,并且要将其变动部分记人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2、设定受益计划的简要核算分四步。一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二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三是确定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金额;四是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我国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最新发展成果,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只是简单罗列,过于概括,实务会计处理中仍觉得像老虎吃天无从下手。

  3、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终止的会计核算。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终止,一是职工离职后,企业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二是通过和其他主体的交易解除全部或部分福利义务,例如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单而将福利义务一次性转移给保险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了义务终止的会计处理,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案例解析

  例1、甲企业在2014年1月录用刚满50岁的工人王先生,同意在他55岁退休后的10年期间每年支付2万元的养老金,每年末支付。折现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第一步,计算未来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

  20000×(P/A,6%,10)=20000×7.3601=147202(元)

  注:(P/A,6%,10)为年金现值系数。

  将年金现值平均分配至服务期各年,计算当年义务,即简单平均到每年为147202/5=29440.40(元)

  第二步,将当年义务计算复利现值,即当期服务成本。

  当期服务成本=当年义务×(P/F,I,n)

  第三步,计算服务当年现值本利和,并计算期末义务。

  每年的期末义务=期初义务+当期利息+当年服务成本

  当年期初义务=上年期末义务

  利息=期初义务×折现率

  第1年当期服务成本=29 440.40×(P/F,6%,4)=23319.74(元)

  第1年期末义务=当年服务成本=23319.74(元)

  第2年当期服务成本=29440.40×(P/F,6%,3)=24718.16(元)

  第2年期末义务=23319.74+1399.18+24718.16=49437.08(元)

  如此类推第3、4、5年。

  会计处理如下:

  第1年

  借:管理费用23319.74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23319.74

  第2年

  借:管理费用24718.16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24718.16

  利息=期初义务×6%=23319.74×6%=1399.18(元)

  借:财务费用1399.18

    货: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399.18

  如此类推做第3、4、5年的会计分录

  例2、接上例。若甲企业每年根据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提存相应资金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即形成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假设基金收益率为6%.

  第1年缴存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23319.74

    贷:银行存款23319.74

  第2年缴存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24718.16

    贷:银行存款24718.16

  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1399.18

    贷:财务费用1399.18

  注: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率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折现率相等的情况下,两者产生的收益与利息相互抵销。在正常情况下,王先生退休后,其养老金恰好可以由甲企业设立的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等额支付。若收益率与折现率不相等,则产生净资产或净负债。

  例3、接上例。若甲企业在第三年末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由于预期寿命等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该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增加,形成精算损失5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500

  如果是精算利得,则应该做相反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例4、接上例。由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曾经发生过变更,甲企业在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解除时,要将计人“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变更差异500元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账户中。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

    贷: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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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84515.htm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511/t20151113_1559056.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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