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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主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一种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还有一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有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

  其中,给付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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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比较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随附义务是法律用语,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的不同,分为基本义务和随附义务。总的来说,给付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责任,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义务,而随附义务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扩展服务,是在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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