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器材
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
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记录发出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委托加工器材成本组成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2.支付的加工费用;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委托加工器材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加工完成退回剩余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剩余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加工费及运杂费。
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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