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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存款

会计科目

  限额存款是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103号科目 限额存款”,“第103号科目 限额存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注意地勘工作拨款采取划拨资金方式的,不使用本科目。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限额存款”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限额存款”科目的衔接规定:由于原账的“限额存款”科目已经不再使用,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限额存款相关会计处理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下,限额存款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地勘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单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一般应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与开户银行办理年终决算签证手续,并将地勘工作拨款决算签证单呈报上级主管机构。有关银行支票或转账结算凭证的管理,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有关说明办理。

  2.地勘单位收到上级主管机构拨入地勘工作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

  按照规定支用拨款限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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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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