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的填制
(1)“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
(2)在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应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3)在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
(4)金额栏填列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在出纳及制单处签名或盖章;
(5)凭证左上角“借方科目”处,按照业务内容选填“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6)凭证上方的“年、月、日”处,填写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制证的日期;
(7)凭证右上角的“X字第X号”处,填写“银收”或“收”字和已填制凭证的顺序编号;
(8)“摘要”栏填写能反映经济业务性质和特征的简要说明;
(9)“贷方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栏填写与银行存款或现金收入相对应的一级科目及其二级科目;
(10)“金额”栏填写与同一行科目对应的发生额;
(11)“合计栏”填写各发生额的合计数;
(12)凭证右边“附件X张”处需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13)凭证下边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14)“记账”栏则应在已经登记账簿后划“√”符号,表示已经入账,以免发生漏记或重记错误;
(15)在最下面的财务主管,记账,出纳等处,需要相关人员签字或其签章;
(16)单据的个数,以及凭证的编号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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