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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术语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投标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中标通知书发出主体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自行发出。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其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例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中标结果公示与通知

  1.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下称“《办法》”)建立了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是否公示、在哪里公示,《办法》未作规定。

  2.中标结果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是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中标通知书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主要两个主要步骤。合同法和民法典明确载明,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据此,投标应属于要约行为,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所以,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人同意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质上是招标人的承诺。其不仅要发放给中标人,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当事人的效力

  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仅对本项目发生效力,因不允许重复招标,所以一个招标成功的项目只有一个中标通知书,一个项目包含多个标段的,各标段只有一个中标通知书。

  对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主体,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同时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所以实践中建设工程中的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均可。不同主体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效力相同,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效力相同。

  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拒绝履行签订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为: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理论上有不小的争议。

中标通知书对于合同的效力

  上述争议聚焦于中标通知书是否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一经生效,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毁标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该种观点立足于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认为从招投标形式上来看,招标、投标和中标为合同成立的三个阶段,具有要约和承诺两个合同成立的必经步骤;从招投标的内容来看,招标文件实际包含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对各项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中标通知书表示双方达成了合意。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最高院和国家发改委的两个意见稿也包含了该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第二种意见:“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2.国家发改委起草、司法部办公厅于2020年8月28日定向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第三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招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的生效,不构成合同的成立,即毁标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该种观点立足于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认为虽然历经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后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均明确要求签订书面的合同。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的释义,以及部分司法判决如指导案例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07号),也明确支持了以上观点。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突破了原合同法要约-承诺的合同成立体系,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八十三条也在原“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后,添加了但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两种观点各有优劣。第一种观点违约说侧重于维护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第二种观点缔约过失说主要依据法律条文的推理,更接近法条原意,且是目前的主流权威观点。但沿着招投标法的修订历程,我们会感觉到立法上有逐渐倾向于违约说的趋势,即中标通知书生效即导致合同成立。

  附件:

中标通知书相关异同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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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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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适用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73号文等系列文件

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文件

发出主体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深圳为招标机构)

发出时间

深圳: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深圳: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合同订立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深圳: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深圳: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监督与备案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深圳:已取消合同备案)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深圳: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相关处罚

下列情况,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①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③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以下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①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

退还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5日内退还

(深圳:7日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深圳:已取消投标保证金)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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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卓建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8I0Nh_Eo_CfqzXQOb0hTw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