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采购的优缺点
优点: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较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率高;
缺点: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以及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招标单位在选择邀请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标单位很难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况,常会忽略一些在技术、报价方面更具竞争力的企业,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得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
邀请招标采购流程图
邀请招标如何公平公正确定受邀供应商
“邀请招标”是一种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对象参与投标活动的采购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言,投标人较少,竞争力较弱,采购成本也相对较低,但有可能使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因此这种采购方式的关键就在于规范操作,保证公开、公正和公平地选择拟邀请的特定供应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对邀请招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了邀请招标的两个关键步骤:
①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产生:有三种产生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其中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被邀请参与的特定供应商随机抽取确定:数量须是3家以上。随机抽取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注意不得人为指定。
那么,实践中如何把握好邀请招标的这两个程序步骤,进而公平公正地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呢?
采购人要储备和积累可供抽取邀请的供应商名录。
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满足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邀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此,如果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产生方式,为了确保邀请对象能有较大的选择余地,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储备一个供应商名录,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邀请对象的需要,这是一项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基础性工作。
拟邀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拟“邀请”的对象。因此,“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一定的质量和标准,并在“邀请”之前进行必要的资格筛查。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征集供应商,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随机抽取。如果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有不合格的,抽取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供应商被“刷掉”,不合格的反而“入围”。
因此实际操作中,既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审和筛查,又要防止鱼目混珠,落实供应商资格条件预审和筛查,确保资格预审和筛查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
随机抽取应注意5个问题。
对于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中,要制定规范的随机抽取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抽选方式,减少人为操作。具体来说,邀请招标供应商随机抽取应当注意以下5个问题:
①采用后两种方式的(供应商库抽选、采购人书面推荐),参与抽取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数量为3家或3家以上;
③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不能“屏蔽”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④随机抽取现场有监督和录像,且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
⑤要有书面记录,并随釆购文件一并存档。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1.供应商榷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则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议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当使用邀请招标形式时,容易让人以为可以理解为议标,它是相对于公开招标而言。其实议标和邀请招标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议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间的关系,《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有更为准确的界定。根据该办法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据此可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议标则是与招标相并列,连同直接发包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发包的三种形式。
总结:招投标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因此,议标不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议标方式。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