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和价格分值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综合评分法评分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何确定?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得分相同的,应推荐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设置多少?
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价格分设置是不是没有上限的规定?
答:是的,除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规定,没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价格分值设置过高,会导致越来越接近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2.采用固定价采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若采用固定价格,评审因素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3.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
答: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5.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6.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
答:合理合法。竞争性磋商中,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分为最高上限(百分制)。
7.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8.工程项目竞磋,报价评分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吗?
答: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9.工程装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有限制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工程装修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报价的分值有限制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说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没有说工程,那请问工程是随便多少都可以吗?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即30%,效果较好,获得各方认可;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价格权重。
10.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
答: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在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中,如果材料、设备的价格占比是最高的,则应按30%来作为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费用占比是最高的,则可按10%来作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项目的预算占比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工(人工)、料(材料)、机(机械)中占比应该是最高的。
综合评分法的操作流程
01 确定评价项目
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
02 制定出评价等级和标准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先制定出各项评价指标统一的评价等级或分值范围,然后制定出每项评价每个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这项标准,一般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也可能是定量为主,也可以是定性为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03 制定评分表
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格式如下表所示:
04 根据指标和等级评出分数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05 数据处理与评价
(1)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2)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评价对象的总评分。
(3)评价结果的运用。
综合评分法优缺点
综合评分法优点:
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价指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价指标专家的作用。
3、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
综合评分法缺点:
综合评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
2、评价指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品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学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因难。
3、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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