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或者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在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创新、中小企业等方面发展。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需执行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依法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在工程采购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
如何判断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这个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是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有一部分是政府采购工程。所以,为了避免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后来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又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要充分理解上述规定,还需要注意一点: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工程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都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在第40期视频《如何判断一个工程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我们解释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条件。而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来源是肯定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所以只需要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这样我们可以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细化为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就必须招标。)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们举四个例子来说明。
一、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的施工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的装修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项目不是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那么不管到不到4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一批钢筋。由于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不是钢筋,而是教学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不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到不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监理服务。由于监理属于与新建项目相关的服务,所以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与新建有关的服务,不管到不到1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以上就是判断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方法。
政府采购工程和依法招标工程的区别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是政府采购工程。简单来说,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满60万元。其中,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使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400万元以上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依法选择使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依法招标的工程指的是400万元以上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此类项目应选择公开招标。
例如:
1.500万元的办公大楼装修工程,虽达到了400万元以上,但装修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因此不是依法招标的工程,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使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380万元的办公大楼扩建项目,虽然是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但是未达到400万元,不是依法招标工程,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使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3.480万元的办公大楼新建项目,金额达到了400万元以上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项目应使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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