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概述
竞争性磋商仍然遵循“先提供或获得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交易机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的采购项目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及第五条关于“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规定,在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名义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应注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采购人单位属性的限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关于竞争性磋商程序设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可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即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节点要求,参照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方式细化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价格评审采用低价优先方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给山西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的答复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要经过资格审查和随机抽取程序,采购程序更复杂,采购效率也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法》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使得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也须审批。加之,我国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之多,有的适用情形并无多大差异,但每种采购方式有其适用的采购程序以及评审方法,而且还存在法定程序与主流操作模式的差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方法需要进一步理顺,包括与GPA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有限招标采购方式的衔接。
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竞争性磋商的常见问题解答
1.问: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理由是:磋商小组对某一项分值评分错误。如果该项质疑成立,那么供应商的分值将会改变,但不影响排名结果和成交结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国库司回复: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问: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国库司回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4.问:谈判和磋商,是否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5.问: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
国库司回复: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6.问: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2家之间磋商的或2家之间谈判的,必须有3家响应吗?
国库司回复: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7.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最后报价为供应商最后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报价,即一次性报价。这样做法合法合规吗?
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报价就是指最后一轮报价,此前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为成本测算。因此,只进行最后一次报价的做法是合规的。
8.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国库司回复: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9.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
国库司回复:对于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先明确采购需求,再提供报价。
10.问: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评审现场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当天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流程安排。
竞争性磋商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
参考南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
一、入场准备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政采云”备案通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登录“全省一张网”办理项目登记,推送至“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政府采购”。
(二)确认行政监管
1.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善项目采购信息,提交至采购人。
2.采购人确认后提交至行政监督部门。
3.行政监督部门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予以确认监管。
(三)采购公告编辑、采购文件编制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模板格式在线编辑公告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填录评标专家抽取条件和采购人评标代表信息,提交至采购人。
2.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入场准备工作完成。
二、项目入场
(一)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
采购公告自动发布,相应的磋商时间(响应截止时间)由系统根据场地使用情况,结合法定最短时间自动安排生成,项目完成入场。
(二)确定交易管理员
系统随机确定项目交易管理员,负责项目的交易服务和管理。
三、文件复检
(一)交易管理员于磋商前完成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二)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四、采购文件获取
潜在供应商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下载采购文件。
五、发布更正公告(如有)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编制澄清文件,编辑更正公告内容,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确认后自动发布更正公告。
(三)涉及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系统依据法规及场地使用情况自动更新安排磋商时间。
(四)交易管理员在磋商前完成更正公告环节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六、编制响应文件
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或更正后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模板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
潜在供应商按采购公告或更正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交易系统递交响应文件。
八、解密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室约定的开标席位持CA锁登录远投网开系统,以不见面、不音频、不视频的方式组织线上解密活动。
九、组成磋商小组
(一)磋商当日系统按照采购人在线提交的专家抽取登记表在统一时间自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采购人评标代表共同组成磋商小组。(采购人可以不派评审代表)。
(二)磋商小组成员经身份验证后进入随机分配的评审席位,以不见面、不音频、不视频方式在线开展评审工作。
十、磋商
(一)磋商小组根据系统操作要求,按规定登录评标系统。
(二)磋商小组按照评标系统的规定,依照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线上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十一、最后报价
(一)磋商小组通过评标系统在线发起最后报价指令。
(二)投标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
十二、发放专家费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发放评标劳务报酬。
十三、评标见证
(一)交易管理员于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过程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二)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四、发布评审结果公示
评标(评审)结束后,系统自动将开标情况、资格性审查结果、各评分项汇总得分、无效投标依据等进行对外公示。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拟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编辑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告知供应商得分、排序,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同时向中标人在线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交易管理员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对公告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六、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如有)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拟定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重新编辑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同时重新向变更后的中标人在线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交易管理员于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对更正公告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七、合同网签及公告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约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按规定在线签订中标合同。
(二)签订完成后,系统自动发布合同公告,同时将合同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交易管理员于合同网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网签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八、办理交易证明书
采购人于合同公告后自行在线打印交易证明书。
十九、履约验收
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成后,上传履约验收相关资料,填写履约验收公告内容,确认后自动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并将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质疑
(一)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系统按规定提出质疑。
(二)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针对质疑事项拟出答复意见,提交至采购人。
(三)采购人登录系统审核确认后,通过系统回复质疑供应商(含潜在响应人)。
(四)交易管理员于质疑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一、投诉
(一)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登录系统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函。
(二)行政监督部门在线受理投诉,并在线向投诉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进行回复。
(三)交易管理员于投诉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二、重新评审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提出重新评审申请,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交易中心。
(二)交易中心确认后,预约场地并通知原评审专家按规定进行重新评审。
(三)重新评审结束后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改变结果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推送至监督部门。
(四)交易管理员于重新评审流程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评审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三、提请评审结果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提请评审结果监督检查,推送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推送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在系统中发起重新评审、终止或废标等流程(具体详见对应流程)。
二十四、终止
(一)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拟定终止公告,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对项目做终止处理,自动发布终止公告,并通过系统告知所有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同时系统自动将终止情况推送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五、废标
(一)由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选择废标所属情形,拟定废标公告,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废标公告,并通过系统告知所有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同时系统自动将废标情况推送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六、重新采购
重新采购项目从“政采云”重新入场。
二十七、资料归档
系统自动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如有线下补充资料,按照归档流程补充上传。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中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都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中的非招标方式。
区别在于:
1.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以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
2.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天。
3.澄清答疑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澄清答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澄清答疑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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