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目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代理的情形,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突发状况,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特定供应商同步施工的;

  (四)采购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或者合格供应商仅有一家,或者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六)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七)因行业特殊或采购人在项目专业上不具有主导地位,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八)采购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采购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是否有资格条件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必须具备,与采购人选择的采购方式无关。因此,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时,采购人也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确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才是单一来源采购时供应商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我们称之为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如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任何一项,都不符合资格要求,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分包商或者资料、设备的提供商是不需要具备以上除第(六)项以外条件的。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包商或者资料、设备的提供商不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法不对这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出要求。但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分包商或者资料、设备的提供商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按照《民法典》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原则,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设计为:

  第一,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二,向邀请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第三,协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政府采购制度没有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的组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协商,也可以不邀请专家参与协商。邀请的专家可以是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也可以不是。核心是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不能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第四,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

  因为单一来源采购属非竞争性采购,为强化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什么内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公示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的格式规范。

  怎样论证?由什么人论证?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怎样表达?公示异议如何处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这是财政部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前置程序。

  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还应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审批前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吗?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公示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采购标的的规定,可以不公示;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申报流程

  参考甘肃省单一来源采购申报流程,根据《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备案的。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不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可不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示,自行登录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备案即可。此类采购活动,采购人需严格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的议事决策机制。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审批的。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3.论证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名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出具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不得邀请与本项目专业无关的人员论证。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重点对唯一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具有论证效力。

  4.公示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材料。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需提供1、2、5项资料。

单一来源采购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软件升级服务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要看具体情形是不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问:向本区域仅有的一家民营博物馆购买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博物馆的服务具有本地化特点,该地域仅有一家博物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体育器材需要添购服务配套,可用单一来源吗?

  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A供应商,产品使用不到1年,免费质保期为3年,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能否与A供应商就迁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答: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且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迁移器材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形: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又无法或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是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的。如:房屋屋顶使用特殊材料,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材料,但这家企业不能施工,只能再找一支施工队伍组成联合体作为唯一供应商完成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需要写明所需货物的品牌和型号吗?

  答:可以。因为已经明确了向谁采购、采购什么,写明品牌和型号对其他供应商都没影响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问: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规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问: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问:单一来源论证通过价格协商失败,也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单一来源方式论证通过,也获得了财政部门的批准,但在之后的协商中,供应商对预算价格无法接受,协商失败,采购人也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答:如果公示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均已通过,但在协商过程中无法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就成交价格达成一致,采购人也无法申请调整采购预算,则只能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问题:(1)适当降低或调整采购条件或要求,引入新的竞争者,改单一来源采购为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2)适当调整采购范围或降低伴随服务的要求,降低单一来源供应商的成本支出,进而与其就采购价格达成一致。(3)取消采购项目,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问:单一来源是否需要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答:应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要约,政府采购的要约邀请、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要约邀请文件,供应商无法响应提出要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问: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可以是采购单位的人员吗?

  答:《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规定,提供单一来源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参考。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问:单一来源采购协商专家也要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吗?

  答:不一定非得在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即便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也是作为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不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不进行评审(如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问:单一来源论证3名专家中,可以有1名法律专家吗?

  答:现行法律制度对参加采购文件论证、评审专家人数并没有提出统一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原则上评审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类似开标唱标环节吗?

  答:没有,也没有必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需要公示、报批吗?

  答:不需要。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明确,山西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问: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发布。所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都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竞争性磋商    下一篇 询价采购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福建省人民政府   http://fujian.gov.cn/hdjl/hdjlzsk/czt/zfcg/202207/t20220708_5950440.htm
[2].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深圳市人民政府   http://www.sz.gov.cn/hdjl/ywzsk/gzw/jdjc/content/mpost_10816391.html
[3].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是否有资格条件要求|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0dd18d59-44ce-48ff-958d-0a14c33b78b2
[4].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镇原县人民政府   https://www.gszy.gov.cn/xxgk/fdzdgknr/zfcg/content_18272
[5].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17个典型问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http://www.huhhot.gov.cn/ztzl/yhyshj/zcjd/bmzcjd/202111/t20211112_1057558.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