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采用询价采购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资质及提供工程、服务的差异对完成采购项目影响轻微的。
邀请询价适用情形与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相同。
询价采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询价小组”的规定,规定了询价小组的组成以及询价小组的部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询价方式的适用情形,询价方式应是最简单、便捷的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架构,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注:已废止)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询价人”中加入了专家成分,而且专家数量占绝对多数。
鉴于询价方式适用采购标的特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属询价的重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规定该事项属询价小组的义务。但该事项仅是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的部分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询价方式适用采购标的分析,询价方式采购应该简单、便捷,而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询价通知书和确定询价供应商可以满足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补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关于“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规定,表述了三层意思:
第一,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属于询价小组的职责,谈判小组可以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全部参加询价;也可以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性地邀请供应商参加询价,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询价小组对此作出解释。因此,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而未被邀请,不是供应商质疑的事由事项。
第二,询价,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产生“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如同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人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方式之一,直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的错觉。
第三,先确定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再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符合资格预审的特点。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看,询价小组至少需要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于“询价”的报价作出了具体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供应商报价只有一次机会,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容更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了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标准,遵循《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质量和服务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作出规定,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如前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询价小组需在采购活动启动时成立,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赋予的职责。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如同一对孪生兄第,也存在法定程序与主流操作模式的问题;同样涉及询价小组职责定位;询价采购主流操作模式违反法律程序的风险同样存在。
实践中,询价采购主流操作模式一般模拟招标采购方式,但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环节的规定,例如询价小组的组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主流操作模式的程序设计为:
第一,制定询价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询价通知书。
第二,发布询价公告,提供询价通知书。“发布公告”成为确定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
第三,询价,包括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询价通知书、供应商资格审查以及询价。为了遵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询价通知书采取询价小组后确定方式,即在询价时由询价小组确定。
第四,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第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过程中常见问题及审计建议
询价采购是基层各单位、各部门常用的政府采购形式,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健全,起到了规范采购行为的作用,但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询价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一,询价小组组成不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明确要求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实际工作中,询价小组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组成,没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家人数未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导致询价小组缺乏对供应商提出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重要指标的专业判断,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第二,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窄。除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采购事项外,采购方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只向少数供应商提供询价信息,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存在排外现象。
第三,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货物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考察。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部分采购方把价格低作为选择供应商的唯一标准,忽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询价采购文件过于单薄。在一些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方一般不会制作询价通知书,多采取电话询价、传真报价或现场问价等方式,即使制作询价通知书,内容也不够完整且规范性较差,价格构成、成交标准、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表述不全,影响了询价的公正性,且权利义务不明确易引发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审计建议:一是各单位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减低采购成本;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掌握政府采购法定要求,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灵活运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开展;三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严把采购审核关,定期对各单位采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询价采购常见问题答疑
1.服务类项目能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此条明确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2.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3.询价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
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询价通知书中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或者不设实质性参数,响应产品都应当完全响应采购产品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吗?
答:询价采购的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以及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询价方式失败后可以改成单一来源吗?
答:不能因为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条件才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可以。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有二次报价吗?
答:不允许二次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满足采购文件前提下,询价必须是最低价成交吗?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询价通知书中,可以明确在哪些品牌中询价吗?
答:不可以。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询价现场有类似招标的开标和检查密封的程序吗?
询价文件里边标注响应文件必须含有某某时间不能起封,但是没有写“不这个样子就要终止采购”,有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递交,未按照要求代理商有权拒绝和退回,重新填了之后再次递交”,但是询价现场有的供应商并没有按照这个样子做,采购代理机构也未叫供应商检查,只叫监督检查密封性,然后询价就结束了,这种是否可以质疑或者是现场发出疑问?
答:询价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质疑不应被视为有效。
10.询价采购方式,两家提供同一品牌,如何进行界定?
答: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