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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多数

  绝对多数,英文名Absolute Majority,是比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要求更严格的投票方式。它要求获得超过全体有资格投票人的1/2票数,而简单多数只要求到会人数的1/2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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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多数代表制

  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绝对多数代表制的优势是比较好地保证了当选人的民意基础,使代表性的原则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但它的缺点也相当明显,即,在绝对多数制的严格应用下,难以产生当选人,甚至有可能出现产生不了当选人的情况。如果大多数选举都得在多轮投票之后,才能勉强产生出过半数的当选人。

  那么选举就不是有效率的工作机制了,因为它太耗费人们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而相对多数制则能快捷地产生当选者,由于只要选票多于对手就能当选,所以只要一轮投票就可以完成选举工作。但它的缺点是代表性比较差,至少理论上是这样。比如5个候选人竞争一个当选名额,如果大家的得票率都不相上下,那么很可能得票不到25%的人就能当选,这样它的代表性就差了一些。当然,相对多数制的代表性并不总是这么差。实际上,相对多数制有利于选票的集中,从而减少了许多自知份量较轻的候选人参选的积极性,因而真正会去参与席位角逐的一般是2到3名候选人。这样,当选人的得票率就不会像前述的理论例子那么低了。

终极控制人

  终极控制人是以拥有其他公司的多数股权为基础,因而可将其定义为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其实际控制,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终股权持有者。

  终极控制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认:首先确认涉农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第一层级(即直接的腔制人,如果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控制人,再向上追溯第一层控制人的控制人—即涉农上市公司的第二层级的控制人,依此类推,至到某一层级的控制人不再为其他股东所控制即为涉农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人是通过控制链条来实施对涉农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文追溯终极控制人遵循“最大股东的最大股东”原则,在识别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性股权时,要求终极控制人在每条控制链的每一层级都必须掌握超过5%的股权关。由于终极控制人对于涉农上市公司控制强度难以量化,实证研究通常采用某个临界值来衡量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强度,本文以10%控制权的临界值来确认终极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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