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401经营收入”科目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出租收入”,科目编号为440104,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出租收入科目核算内容
.“出租收入”科目主要核算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出租公寓、长租房、写字楼、场地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单位可以按出租类型进行单位级明细核算。
事业收入科目解读
4401 经营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明细科目设置
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设置“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会议室收入”、“出租收入”、“销售收入”、“物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主要会计处理
1.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收到或确定的收入金额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经营预算收入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实际收回应收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经营预算收入
3.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
财务会计
借:经营收入
贷:本期盈余
预算会计
借:经营预算收入
贷:经营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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