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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税收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预先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国发[2000]37号减为10%))的所得税。

目录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预提所得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者: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1、企业每月预提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企业预提的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企业每月预提所得税,应当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形式。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提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预提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及解读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答》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

  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三、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四、政策何时生效?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财税〔2018〕102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已缴纳的税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境外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财税〔2018〕102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六、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需要做什么?

  (一)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二)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七、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

  八、被投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需要补缴税款吗?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九、补缴税款时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可以。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仍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程序执行。

  十、企业享受政策时应该注意什么?

  (1)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未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2)境外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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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_湖南省教育厅   http://jyt.hunan.gov.cn/sjyt/xxgk/zcfg/flfg/201702/t20170214_3990068.html
[2].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809/20180902792218.shtml
[3].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答_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s://xizang.chinatax.gov.cn/art/2020/6/15/art_5347_312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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