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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