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即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城乡合作经济
城乡合作经济: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是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二是指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形式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此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集体经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集体经济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工作正抓紧推进。立法首先必须明确需要规范的对象。
其一,从法律规范的起源看,法律最初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首次采用“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后来,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发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农村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相应地形成了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名称变了,而且不少地方并未成立乡(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范围基本未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未变。
其二,农村改革后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再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立法实践经验。依法成立的乡镇企业可以适用乡镇企业法,按照其组织形式,还分别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乡镇集体企业投资设立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联营的,新设企业和联营形成的资产仍归集体所有,属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其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一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发展股份合作而建立的,实践中主要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而形成的;有的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另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还有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四,从立法实践看,规范的对象也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演变过程,结合农村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发展,与其他相关组织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其一,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从起源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建立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础之上。
其二,具有地域性(社区性)。农村社区集体是按照农村一定地域即村组边界划分的,村组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集体的地域基础。
其三,具有惟一性与排他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然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而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只能由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特定地域范围内只有一个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成立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都是惟一的、排他的。
其四,成员具有相对封闭性与变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性,决定了其成员只能是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是一个相对封闭又不断变化的集体。
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外具有封闭性,只有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村民,通常是长期居住、生活并且以该地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生活保障的村民及其后代,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地域范围以外的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外地进入该地域的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内又具有开放性。从成立初级合作社开始,农民以户为单位加入合作社,农户家庭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变化,合作社社员数量也随之变化。
其五,具有相对稳定性。普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经营不善等破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就可能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而影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像普通公司、企业那样随意破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随意破产、解散和清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解读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基础,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此前,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集体资产日益增加,经营方式更加多元,内部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更加紧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目标、手段、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明确的制度层面的指导。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综合了《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框架结构,围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起草完成了《制度》,对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全文八章共40条,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具体情况,在财务制度的普遍规范要求基础上,突出“农”字属性,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突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兼顾地区差异。
(一)总则部分
该章节内容包括制度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主要任务、遵循原则、外部监督、审计制度等方面,对农村财务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的要求包括:
一是《制度》适用范围是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4项原则,必须依靠农民群众,将民主管理贯穿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全过程,保障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结果的“四权”;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按照原农业部、监察部2011年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落实财务公开“四规范”;集体经济发展成果要由全体成员共享,支持村级组织运转、公益事业发展。
三是农村财务活动要依法依规接受外部监督,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是将村级新增债务纳入审计重点内容。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村级债务问题,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风险防控,为此,《制度》特别强调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二)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部分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财务管理层次,即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四类内部财务管理主体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各自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资金筹集、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及薪酬方案等财务事项。
二是理事会负责起草、执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财务事项,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三是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提出质询等。
四是会计人员审核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告、配合开展资产清查和审计等。
五是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签订合同、债权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资金筹集部分
该章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渠道、筹资方式、管理要求、债务控制、对外合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资金筹集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原有资本积累外,还有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等三种方式筹集资金。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要防范社会资本稀释成员权益,把农村财产权益改垮改少改没,被少数人控制或外部资本侵占。
二是筹集资金的原则性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三是严控债务及风险。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成员权益,防范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举债的,实行申报审批制,纳入“四议两公开”范围;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
四是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要通过增收节支、盘活存量资产、债务剥离、收回债权、核本减息、争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积极化解村级债务。
(四)资产运营部分
该章节从会计科目角度出发,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提出规范要求。
一是流动资产管理。这是重点,要切实做好货币资金管理,切实盯住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最直接、最容易、最集中产生的风险点;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
二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宜粗不宜细原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提出原则性要求;发生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时,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三是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机制。从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障成员权益角度出发,加强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流程,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
四是不得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担保。为从源头上防止村级债务发生,规定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五)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部分
该章节包括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内容。
一是收支管理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总流入、总支出全部纳入财务制度管理范畴,对集体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要求全部纳入账内规范核算;对集体各项支出,要求及时进行费用化、成本化处理,同时要求规范支出审核审批,体现支持公益原则。
二是规范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三是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结合基层实际,将村级组织运转、村内公益事业发展等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在可分配收益顺序分配中不再提取应付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同步进行修订。
(六)产权管理部分
该章节从会计处理角度出发,对产权确认、产权变更、村庄撤并时登记台账、账务处理等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要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度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是撤并村资产收益处理。集体资产收益与集体资产权属一一对应,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仍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保障村庄撤并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七)财务信息管理部分
该章节对账目分设、原则性要求、信息报送、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是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账务分设,能够划清集体财产界线,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为避免“一刀切”,仅对具备条件的村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对财务的信息化手段、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财务信息公开和会计信息档案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八)附则部分
明确规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也在《制度》适用范围之内,可参照执行。此外,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为提高制度适用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细化财务管理要求。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内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在近70年的时间里先后实行了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新型集体经济是指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科学分配,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其本质仍是农村集体经济,坚持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资产成员集体所有,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之所以强调“新型”,是因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集体产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探索了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其“新”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集体产权清晰。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明晰,集体家底不清,农民难以有效行使主体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摸清了集体家底,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被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每个成员按持有集体资产份额享受集体收益。
二是成员身份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载体。过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时,“人人有、人人无份”,成员身份模糊,与集体利益关系松散。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广大农民群众与集体经济的关联更具体、更明确、更直接,实现了“人人有份、人人有”,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关心集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内部治理健全。过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少民主管理机制,集体资产使用和处置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部分村集体经济成为“干部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架构完善,决策机制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学,一些有条件的村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化打理集体经济。通过构建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治理体系,体现了全体成员意志,增强了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四是经营方式多元。过去发展集体经济主要依靠自我积累、独立经营,产业层次较低,聚焦一产二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盘活农村资源要素,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协同发展,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探索出领创办合作社、建立全资企业、开展股份合作、跨村抱团发展等模式,逐步构建起多业态打造、多主体参与、多机制联结、多要素发力、多模式推进的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式。
五是收益分配科学。过去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村级行政开支和公共福利支出,农民直接分享经济收益不多且分配不透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对外坚持村集体与各类市场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收益共享机制,对内统筹分配与积累、兼顾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既保护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又能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政策解读: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也就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现就2023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内涵进行分析解读。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很大,2022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5,需要持续提高农民收入。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21年全国已建立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近90万个,有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5万亿元,这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所在。
但是,目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中存在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建设,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尤为迫切。
因地制宜选择有助于提高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
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途径是根据组织自身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长效可持续发展路径,重于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发展运营能力,构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增收”的造血新模式。在对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的调研中发现,尽管自身条件不同,但各村都根据现有资产、资金以及资源开辟了独具特色的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依托村集体原有物质基础或整合现有资源发展物业经济路径。物业经济因其开展门槛低、增收效应强,不少村均有发展物业经济项目,主要是将村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资源出租给企业经营或自主经营实现获利增收,以资产经济和地租经济为主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二是与周边企事业单位等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配套设施服务获得收益发展服务经济。这些地区围绕周边企业提供安保、保洁等配套后勤服务模式,该类型为服务经济的最主要模式,既提升了村集体经济的盈利能力,又解决了当地居民就业问题。同时,一些社区也正在将物业服务延伸到企业,将本村的闲置劳动力再利用,实现二次价值创造。
三是依托各村特色资源优势发展建立,各村自主经营的项目经济。项目经济一般投资额较大,建设门槛较高,但建成之后对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增收带动能力强,并能形成集聚效应,带动其他项目发展。调研中看到正在开展的田园综合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占地2600亩,项目以四百余亩玫瑰花海为基础,集农旅观光、产业发展、康养度假为一体。也有社区依托当地区位优势,着力打造的特色农业文化品牌,深挖优势资源市场价值,探索项目经济路径自主发展农村旅游模式的重要体现。
四是依托多产业多业态融合发展的融合经济。融合经济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路径,目前发展该路径的试点村较少,但融合经济这一发展路径符合市场需求的导向,因此能带来可观的集体经济收益。各试点村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马厂社区的融合经济模式,探索生产服务、电商、物业等产业与集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创电商平台,开设创投基地。充分利用网上销售渠道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教学仪器销售体系扩大至网上,进一步拓宽集体增收渠道。
构建有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人才保障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以良好的体制机制为基础保障。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很多村通过与外部力量相结合,往往能取得比本村独自发展更加出色的经济效益。调研中主要涌现出以下四种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和保障:
一是村村抱团机制。该地区虽然农产品种类丰富且品质较高,但由于缺乏足够自己支持,许多农产品并未进行深加工与品牌化建设。于是通过整合全镇范围内的农产品优势资源,积极打造地区公共品牌,未来走小规模高端化经营路线,赋予农产品更高的附加值。这种村村抱团式的发展路线更容易集中各村的资源与优势,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带动各村整体发展。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构建合作机制共同开发运营村级各项资源资产的村企合作机制。在村企合作机制中,一些村集体集资共建厂房并与企业合作加工农产品,企业税收作为村集体收入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另一些地区由企业为村集体提供资金、技术、市场、人才、渠道等资源,村集体则发挥自身土地、劳动力等优势,双方资源互补,开展产销合作,在这一机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取得了较村集体经济独自发展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还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村集体资金融资国有平台机制进行投资,这一发展机制适合村集体账面资产较充裕的村社,将村集体闲置的账面资金直接投资到国有融资平台,具有风险小且收益稳定的优势。
三是职业经理人招聘机制。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项目发展运营,可以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长效可持续发展格局,有效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调研地区部分村集体已完成职业经理人招聘工作,公开招聘流程正逐步程序化发展,利用职业经理人的人脉资源和工作项目经验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带来效益。有的村集体招引民营企业家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本村发展农业项目,村股份合作社和政府共建蔬菜大棚进行蔬菜种植和市场营销,并且正在探索抖音等电商平台扩大销量,实现了村集体经济收益快速提高。有的村集体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目前主要负责中药材种植单一项目,以菊花和黄蜀葵种植为主。
四是乡贤第一书记人才下乡帮扶机制。通过区级层面组织有情怀、有经验、有资源的乡贤对象,委派到一些村集体。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扮演着职业经理人的角色,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资源和市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集体企业的变更: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集体企业的终止: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意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物质基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决胜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发展能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
目标:使村级集体经济明显增强,集体积累逐年增加,形成较强的发展后劲,建立充满活力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保持经济基础较好的村集体经济有新发展,经济基础较差的村集体经济有新进步。
存在问题:
一、发展引领能力不强。部分村干部存在自身内生动力不足,村级党组织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缺思路、少办法、没平台。部分村干部存在小富则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保守思想,发展观念滞后,创新性、专业性人才缺乏。缺乏干事的信心和勇气,对发展集体经济缺乏长远的规划和思路,没有花大精力大力气去研究琢磨究竟什么样的经济最适合本村发展,能带动集体和农户增收致富。
二、资金政策层面不宽。因历史原因,部分村可盘活的固定资产少,村集体负债较多,缺少信用抵押,金融部门在集体涉农贷款方面,手续复杂,条件高,村集体项目融资难。社会、民间、农户自有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关注度不高,兴趣不大。新上的一些项目存在政策、资金信息未及时匹配,存在滞后现象。
三、经济收入来源不广。凡是集体收益薄弱的村,几乎都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重点和难点在薄弱村、空壳村。部分村原始积累底子薄,来源渠道单一,仅通过少量的出租集体土地,林场等微薄收入支撑,有些偏远的自然村几乎没有租金收入。部分村有集体经济项目的,存在层级低,市场竞争力差的问题,还没有形成产业化、规范化经营。
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乡村特派员的作用。
1.协助带好班子。通过组织委派方式,选派有资历、有阅历、有口碑、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派到急需发展的边远农村,做好村级经济发展的参谋者、践行者、参与者。力争把思想扶贫和物质扶贫结合起来,加大对部分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市场经济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能力,增加发展致富的信心。
2.谋好发展路子。找准优势,找对路子,结合每个村实际,分析优势资源和劣势因素,把好脉、找好、找准思路和对策。从本地经济基础、区位优势、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强化科学绿色发展理念,因村制宜、面向市场,选准产业、项目和载体,实行一村一策,重点扶持倾向年收入较低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3.帮助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依托派出单位优势,为村集体经济发展争项目、跑资金,更好推动项目落实落地见成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与当地民营企业联合,开发村域资源,以现有资产入股、或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智力支持等。
二、加大多方扶持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整体合力。实现农村经济普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向农村流动,加快提升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集体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借力发展,能人带动,拓宽收入。进一步巩固中等收入村创新能力,增强富裕村的市场竞争力。解放思想,拓宽思路,跳出村子抓增收。实行村村联合,强村帮弱村,大村带小村,鼓励异地参与发展。通过出资参股、提供人力资源、帮售代销等办法,实行区域化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强村更强,弱村增收双赢,创新合作发展模式,鼓励村集体与致富能人种养植大户联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本村在外经商人员或周边能人到村里创业,给予一定的资金、人力、土地的支持。
1.开发生态综合农业。坚持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生态相统一,充分挖掘村域内水、林、风景、古道(如建德大洋新源村入口里黄-兰溪朱家交界塔塔岭的严婺古道)等自然资源和乡土文化、先贤文化(范仲淹文化区域联动)等,鼓励村级组织结合农业开发,领办和创办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项目、带动农民发展优势明显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形成“一村一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把农民增收和集体增利结合起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整合土地资源效益。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村集体统一经营农户自愿转让的土地,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理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由村级所有和经营。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可自主经营、租赁、承包、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增加集体资产收益。建立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制度完善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土地资源运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成立专业多元主体。引导村级组织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配套兴办各种小型加工,服务等企业,构建企业带动、产业互动格局。兴办种植养殖型、加工增值型、产品运销型等各种经济实体。盘活存量优质资产,通过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组建联合投资公司,到开发区和园区兴建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走出去“企业增收。鼓励村级组织牵头成立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开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质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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