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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原则。从会计的角度看,所谓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科目包括原材料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以及库存现金等。

目录

经营性资产的类别

  经营性资产分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长期资产。

  经营性流动资产包括经营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经营业务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以及生产经营形成的存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属于经营性长期资产的有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区别

  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职业发展计划和开展经营活动所拥有和使用的资产,以及不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老企业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原则。而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目的具有服务性,配置领域具有非生产性,资产补偿、扩充的资金来源具有间接性,因此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社会管理部门占有的资产、社会公益福利占有的资产、以及企业服务部门占有的资产,像企业中的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等都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国资事发第89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其后勤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后勤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评估,核定价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应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的资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资产、财务、物价和技术鉴定部门共同估价。

  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时,须报送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及协议等;申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它需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独建账,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不得出借或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独资创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重估)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产项目的人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后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的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件”: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账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账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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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http://www.ggj.gov.cn/zcfg/fgxwj/202201/t20220126_34534.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