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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指的是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本支出。此时,为了降低借贷成本及减轻财务负担,企业可以选择利息资本化的方式,将实际利息成本算作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再进行摊销。

目录

利息资本化的三个条件

  利息资本化的三个条件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1)资产支出包括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

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当期可以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指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一旦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对于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购人时就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的区别

  1、借款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帘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口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指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而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的存货。

  2、资本化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暂按会计规定处理。

  3、利息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美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方法和金额是不一样的。

  4、时间差异

  由干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利息资本化的优点

  利息资本化可以使得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摊销其借贷成本,从而减轻财务负担。此外,利息资本化还可以提高公司的资本结构。通过将债务与资产相抵消,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信用评级都会提高。

  利息资本化的风险

  尽管利息资本化可以降低利息支出,但它也有其潜在的风险。如果一个公司过度地使用利息资本化,它可能会忽略掉其实际借贷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慎重考虑利息资本化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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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制度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kuaijifagui/200806/t20080618_46254.htm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31.htm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8/caizhengwengao2008dijiuqi/200812/t20081223_1022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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