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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其中,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目录

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和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或人员遵循经济规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据有关资料,坚持一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评估目的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资产的价格进行判断和估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真实性是指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科学性是指评估时采用适当的方法,运用正确的参数,有理有据地进行科学分析。可行性是指评估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信得过的、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国家资产占用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和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企业承包、租赁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行为,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价。

  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持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者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资产占用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①申请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②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③评定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④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参股、入股价值及确立成交价格的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评估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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