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代征人需具备的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代扣代缴: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对象不同
代扣代缴:收款方是纳税义务人,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付款方是纳税义务人,收款方是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委托人是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并且代征人与纳税人有以下四种关系:
(1)有管理关系;
(2)有经济业务往来;
(3)有地缘关系;
(4)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三、业务不同
代扣代缴:常见的情形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资源税。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的其他项目,均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常见的情形有消费税与车船税。如: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委托代征,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
(2)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
(3)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4)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
(5)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门市场等税收。
但其实最大的区别还是代扣代缴跟代收代缴这两种是属于法定义务,是需要办理扣缴登记证的,如果扣缴人不扣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常见的责任是罚款。委托代征则是协商的,税企商量好了企业才需要去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如果没商量好受托人不想代征,税务机关也是没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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