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单位
纳税人按法律上纳税主体来区分,分为纳税自然人和纳税法人,这是法律上的用语。我国通常所称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两种分类法包含的总范围是一致的。但是,纳税单位和纳税法人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是纳税单位,又是纳税法人;而个体工商业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是纳税单位,但它们属于自然人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目前,我国采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是指把独立的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单位,在申报纳税时,只就个人的所得征税,不将家庭其他成员收支情况考虑在内。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指把家庭当作个税的申报纳税单位,规定将家庭所有收入实行综合申报纳税,兼顾考虑内部各成员收支构成及负担情况。
纳税单位的选择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将个人和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各有优劣。
将个人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一是符合婚姻中性要求。以独立个人为纳税单位时,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应纳税额之和等于其组成家庭后整个家庭承担的税负额。也就是说,税务政策不会对纳税人的婚姻选择行为产生影响。
二是征管成本低、效率高。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了以代扣代理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具有征管成本相对不高而效能相对较高的优点。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一是未考虑家庭整体收支及负担情况,有失公平。由于不考虑家庭各成员收支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情况,导致负有不同家庭负担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同收入时,要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不能更好地发挥税务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家庭成员间可利用不同税率转移收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时,夫妻双方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夫妻在同一单位就职或取得劳务报酬),纳税人可通过收入的转移、分散,达到家庭整体收入的目的。
将家庭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一是充分体现税务公平原则。税务应体现“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即纳税人因经济能力之不同所需承担的税务负荷也应不同。家庭是社会生活组成的微观单元,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义务等因素,对纳税人经济能力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家庭作为单位显得更为公平。
二是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不断多样化,导致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工薪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求对家庭全部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申报数据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一是可能对婚姻选择产生影响。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显著时,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小于夫妻二人分别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的税额之和,产生“婚姻补贴”;若夫妻二人收入接近,则可能出现相反情况,造成“婚姻惩罚”。
二是征管水平要求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求税务机关能掌握家庭各成员收入、家庭结构及支出情况等信息,并有完善的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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