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其综合计算的价值进行课征的一种财产税。理论上是如此,但现实中一般财产税并非将纳税人所有的财产都作为计税依据,在课征时通常要考虑到对一定货币数量以下的财产和纳税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负债的扣除,有的国家一般财产税中还规定了起征点。
一般财产税的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一般财产税大致有三种类型:
1、名为一般财产税,实为有选择的财产税,如美国现今的财产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2、规定免税项目,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为计税依据,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采用比例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德国、荷兰等国就实行这种财产税。
3、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累进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英国、印度、瑞典等国就推行这种类型的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的评价
通常一般财产税是以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本国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收益权的外国法人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很少涉及本国公司法人。因为对本国公司法人的财产课税,实际上是以其资本作为课税对象,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悖于税收不应课及资本的原则。
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国的一般财产税对于免税财产大都采取列举法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列举征税的一般财产主要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土地改良物;个人拥有的存款、发放的贷款、购买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等;不动产使用的收益权;某些无形资产的长期收益权;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列为免税的财产一般有:个人及其家庭日常使用的家具、日用器具、食用等生活必需品;个人及其家庭投保的生命保险金;农业用地、农作物及其他农用资产;个人从事职业的用品;从事科学研究的资产;非营业用的收藏、收集品;个人获得的抚恤金、养老金;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的比较
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类。个别财产税也称特别财产税或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种特定财产单独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如对土地征收的地产税或土地税,对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等都属于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在课征时一般不需要考虑免税和扣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别财产税呈现着合并的趋势,税种日趋减少。
在实践当中,由于个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不完全相同,各国所征收的个别财产税在名称都不尽相同,如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在日本拥有土地的个人和公司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价值税,印度则规定对占有农耕地的地主征收土地税,巴西则对用于种植庄稼、饲养牲畜、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用地按累进税率征收农村土地税,而新加坡则对不动产的拥有者征收财产税和财产税附加,等等。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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