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1、中央本级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划归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75%部分),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92.5%部分和消费税(冲减收入),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共享范围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部分),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非税收入等。
注:目前已实行营改增,营业税已取消。
2、地方上解收入:指中央收到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地方原体制上解收入和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2009年,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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