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体制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下级政府标准财政需要额与财政支出额的差量以及各地区间在人口、资源、贫富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因素将其财政资金转作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助形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
转移支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为解决财政失衡、缩小差距,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其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转移支付包括政府对个人福利性质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别
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和落实管理责任;专项转移支付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关键是要科学设置、保持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占标准财政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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