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特点
税务检查是众多经济监督手段之一,与会计检查、审计检查、物价检查相比较,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特定的检查主体。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
2、特定的检查对象。税务检查的对象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特定的检查目的。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实现税收职能。
4、特定的检查依据。税务检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实施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的作用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
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
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查询法、观察法、盘存法等。
(一)详查法
详查法是对被检查单位在被查期内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
详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能全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能较全面的查出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缺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查账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
详查法的适用范围:
详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少、会计核算简单的纳税人或者为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抽查法
抽查法是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针对性的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
抽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效率高、费用低、省时省力,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缺点:如果资料抽查不当,可能挂一漏万,检查的准确性不高。
抽查法的适用范围:
抽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复杂、会计核算资料比较多的纳税人。现代查账方法中,一般采用抽查法。
(三)顺查法
顺查法是根据纳税人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依次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的方法。
顺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检查仔细而全面,很少有疏忽和遗漏之处,比较容易发现会计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2、缺点:费时费力、成本高、效率低,很难把握查账中的重点。
顺查法的适用范围:
顺查法适用于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小的纳税人。
(四)逆查法
逆查法是指针对查账目标,按照会计记账程序的相反方向,由报表、账簿查到凭证的检查方法。
逆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取证范围小,检查重点突出,效率高。
2、缺点: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果检查人员能力不强,很难保证检查质量。
逆查法的适用范围:
逆查法适用于经营规模比较大,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五)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将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之间,或是书面资料的记录与实物之间,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查账技术方法。
核对法的优缺点:
1、优点:能够保证凭证、账簿、报表的一致及账与实物的一致。
2、缺点:检查比较费时,效率低。
核对法的适用范围:
核对法适用于经营规模比较小,会计核算资料比较少的纳税人。
(六)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仔细观察和阅读来取得查账证据的一种查账技术方法。
审阅法的审查要点:
1、会计资料的审阅: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审阅。
2、其他资料的审阅:包括经济合同、收货发货记录等资料的审阅。
(七)查询法
查询法是指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被查单位内外有关人员,取得检查证据的一种查账方法。
查询法的分类:
1、面询法:是由查账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2、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函询问,来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八)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查账人员通过实地观看视察来取得查账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
观察法的要点:
1、保持合理的怀疑;
2、在观察的同时注意综合;
3、要与查询法等方法综合运用。
(九)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有关财产物资的清点、计量来证实账面反映的财物是否确实存在的一种查账技术。
盘存法的注意事项:
1、盘点应尽量采用突击盘点的方式;
2、针对不同的资产应采用不同的盘点方法。
税务检查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检查的程序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必须严格遵照一定的执法程序。依照被查对象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税务检查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税务检查的一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等四个环节,凡是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经过审理环节,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而对于不需立案或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税务案件一般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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