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税务检查证的类型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的证件式样
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
(一)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
(二)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
(三)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税务检查证的申领和核发
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税务检查证的使用
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监督管理
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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