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存
盘存的目的
1、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数字一致,使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2、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
3、查明财产物资是否充分利用。
4、检查企业与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及结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发现财产物资在验收、保管、领发、调拨、报废以及现金出纳等手续上的问题和缺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盘存,有利于加强财产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加速资金周转。
盘存的方式
盘存工作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进行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全部清查是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对象和范围只是前者的某一部分。
在中国,一般在年终决算前,或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以及清产核资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对一部分流动性较大和贵重的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局部清查。
盘存的计算公式
盘存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结存=期初结存+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存货的两种盘存制度
存货盘存制度主要有两种:
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就是通过设置存货明细账,对日常发生的存货增加或减少,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在账面上结算各项存货的结存数并定期与实际盘存数对比,确定存货盘盈盘亏的一种制度。永续盘存制可以通过存货的明细账记录。随时反映某一存货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入、发出及结存的详细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与控制。但是,相对于定期存制而言,永续盘存制下存货明细账的会计核算工作量较大,尤其是月末一次结转销售成本或耗用成本时,存货结存成本及销售或耗用成本的计算工作比较集中;采用这种方法需要将财产清查的结果同账面结存进行核对,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下还需要对账面记录进行调整。
实地盘存制度,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定期末结存数量的方法。就是以期末具体盘点实物的结果为依据来确定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的方法。该方法是在期末通过盘点实物、来确定财产物资结存数量,并据以倒算出发出数量。具体做法是:平时只登记财产物资收入数,不登记财产物资发出数,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结存数量,并倒挤发出数量及金额,完成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实地盘存制的优点是核算工作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缺点是手续不够严密,不能通过账簿随时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反映的数字不精确,仓库管理中尚有多发少发、物资毁损、盗窃、丢失等情况,在账面上均无反映,而全部隐藏在本期的发出数内,不利于存货的管理,也不利于监督检查。因此,实地盘存制只适应数量大、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存货。与永续盘存制比较没有安全性。实地盘存制的适用范围一般只是用于核算那些价值低和数量不稳定损耗大的鲜活商品。
总结两种制度的区别如下:
(1)账面记录不同:永续盘存制增加、减少都要记录,实地盘存制只记录增加;
(2)销售成本确定方法不同:永续盘存制随时可根据账面记录计算出销售成本,实地盘存制只能在期末通过盘点倒推出本期销售成本;
(3)盘点的目的不同:永续盘存制是为了保证账实相符,实地盘存制是为了确定期末存货的数量,从而倒推出销售成本;
(4)适用范围不同:永续盘存制适用范围广,实地盘存制一般只适用于品种多、价值低、交易频繁的商品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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