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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目录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的主要特点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税务代理收费

  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税务代理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代理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

税务代理的形式和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中介事务,必须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的原则,自愿有偿的原则。

  1、依法代理原则

  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2、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主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形成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知识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3、客观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既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征纳矛盾,协调征纳关系。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既要对被代理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代理行为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税务代理的一般程序

  税务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代理完成阶段。

  准备阶段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税务代理时,税务代理机构要对要求代理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该项代理业务。双方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税务代理机构在受理某项代理业务后,应确定税务代理风险,编制税务代理计划、安排实施代理工作。

  实施阶段是税务代理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计划,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工作。

  代理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代理业务结束,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有关表格,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税务代理的作用影响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如下: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美国税务代理制度简介

  在2010财政年度,美国联邦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超过2、3万亿美元,处理了超过23000万份纳税申报表,是世界上效率最高的税务管理机构。该财政年度,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税收征收成本为:每征收100美元税款,税收支出仅为0、53美元。如此低的征收成本,除了税务征管的高效运行外,税收环境特别是税务代理中介市场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是毋庸置疑的。美国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立法,逐步形成了透明、公平、规范的税务代理市场,特别是2011年6月3日美国财政部重新修订后的23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制定了更为详尽的规范,本文对此通告作简要介绍。

  一、税务代理人员执业资格

  (一)设立监管机构

  《通告》规定,美国联邦税务局必须在内部成立专业人员职责办公室,并指定负责人来管理和运行该部门,监管税务执业者的行为和纪律,包括纪律监察程序及违规的处罚。该办公室的职责还包括对税务代理资格的授权(如税务代理资格的申请)以及组织资格考试及再培训。

  (二)税务代理人员的构成

  税务代理执业者,即可以做税务代理的人士包括:1、律师;2、注册代理人;3、注册精算师(根据美国法典1242节规定,精算师由全美注册精算师联合委员会任命);4、注册退休计划代理人;5、纳税申报表注册填报人(填报人的权限为填制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提出退税申请以及向税务局提交所需的其他资料);6、其他人士。

  (三)申请成为注册代理人、注册退休计划代理人或纳税申报表注册填报人的资格

  年满18岁及以上的公民,通过美国联邦税务局组织或监督的书面考试,证明在涉税事项方面、在注册退休计划业务方面、在税务申报方面有相应能力,没有任何会导致暂停或吊销税务执业资格的行为,并持有有效的代理报税者税号的,可申请成为注册税务代理人。这些资格仅授予自然人。

  (四)申请程序

  1、填写申请表,写明有效地址,履行美国联邦税务局制定的程序,完成要求填写的报表,宣誓并确认。

  2、费用。收取合理的费用。

  3、美国联邦税务局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并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测试。

  4、遵从性和适合性测试。作为考虑申请者入选的条件,美国联邦税务局要进行申请者纳税遵从性和适合性的测试。遵从性测试是询问和调查申请者是否向税务局报送了所有的个人和从事经营的纳税申报表,是否没有缴税或和税务局签订了分期缴税协议,有无欠税。适合性测试是看申请者有无会导致暂停或吊销税务执业资格以及其他有损职业操守的行为。如果这两项测试表明申请者会受到任何处罚,则申请会被拒绝。

  如果通不过这两项测试,申请者就不能得到注册卡或注册证。在特殊情况下,美国联邦税务局会给申请者一个税务代理的临时资格。这个资格必须得到最终的确认才能成为正式资格,而且会随时被美国联邦税务局取消。如果执业申请被拒绝,美国联邦税务局会向申请者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拒绝的理由,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诉。

  (五)注册代理人、注册退休计划代理人、纳税申报表注册填报人的资格有效期及续期

  申请税务代理获准后,美国联邦税务局会发给注明执业有效期的注册卡或注册证。如果到期后不续期的话,执业者将丧失税务代理资格。续期的条件是税务代理执业者以美国联邦税务局规定的方式证明自己已接受了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例如,纳税申报表注册填报人必须在其注册有效的年度内(通常为一年),接受至少15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计划的要求是:“第一,提高执业者在联邦税收及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纳税申报软件、税务或执业行为等;第二,教育必须和国内收入法典(即税收法典)的规定以及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一致。”如果美国联邦税务局认为执业者没有达到完成继续教育的要求,会向本人发出一份通知,执业者可以在收到通知的60天内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提供补充说明资料,以证明自己已达到了上述要求。如果此后再接到美国联邦税务局拒绝为其执业续期的通知,可在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诉。

  二、税务代理执业者的职责和限制

  (一)提供信息

  每个税务代理执业者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迅速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税务代理执业者善意地并有理由确信该信息资料是法定免予提供的除外。如果执业者或执业者的客户没有或不能获取美国联邦税务局要求的信息,则须立即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告,并提供拥有该信息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执业者可进行相应的调查。此外,税务代理执业者不能干扰或试图干扰美国联邦税务局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来获取所需的信息。

  (二)告知客户存在的遗漏

  如果执业者知道其客户没有遵从美国税法,或在申报纳税、提供资料、宣誓及口供或提供其他法定文件等方面出现错误或遗漏,应立即告知客户存在的违规、错误或遗漏的实情。执业者还必须向其客户讲明上述违规、错误或遗漏会带来的后果。

  (三)勤勉和准确性

  税务代理执业者必须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不论在书面或是口头上,都要保持所代理涉税业务的正确性。

  (四)及时处理未决事项

  税务代理执业者不能毫无理由地拖延任何涉税未决事项的及时处理。

  (五)不能接受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员及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前雇员提供的帮助

  税务代理执业者不能在明知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暂停或吊销税务执业资格人员的涉及税务执业服务的帮助。税务代理执业者也不能接受前政府雇员提供的违背联邦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帮助。

  (六)对前政府雇员的有关限制规定

  前政府雇员在职时曾参与处理某一涉税事项,在退休后不能成为该涉税事项当事人的税务代理或为其提供帮助。此外,政府雇员如在退休前的一年内曾负责处理某一特别事项,则在退休后的两年内,不能成为该特别事项当事人的税务代理。在退休后的一年内,前政府雇员不得以施加影响为目的,与涉及法律颁布、撤销、补充、修订或解释工作的财政部官员进行联络或会晤。

  (七)收取费用

  税务代理执业者在税务代理中不可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特别是不能收取胜诉酬金。

  (八)归还客户所有文档资料

  应客户的要求,税务代理执业者必须归还客户为履行其联邦税收的纳税义务所需要的任何或全部文档资料。税务代理执业者可以保留这些归还资料的复印件。与客户在报酬上的争端不能成为拒不归还客户资料的理由。

  (九)利益冲突

  税务代理执业者不能从事有利益冲突的税务代理。如代理此客户会直接对彼客户产生不利;或对某一客户的代理活动会因为税务代理执业者对另一客户(或前客户、自己的利益关系人)负责而受到极大的限制。

  (十)招揽生意

  《通告》还对广告和招揽生意进行了限制。税务代理执业者不得就有关涉税事项,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参与使用任何形式的公共传媒或私人聚会来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误导或强制性的陈述或主张。

  (十一)将纳税人的支票兑现

  从事纳税申报填报的执业者不能背书或兑现政府签发给顾客用于涉税款项的支票。

  (十二)纳税顾问的优质服务

  纳税顾问在联邦涉税事项上,应该本着税务咨询、高质量纳税申报的原则,向顾客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除满足行业的服务标准外,还应有以下良好表现:1、在提供服务方面与客户有良好的沟通,了解顾客的需求,并在服务方式、内容方面与其达成共识;2、收集事实论据,决定相关的事实,评估假设或主张的合理性,将相关法律应用到相关事实,最后得出以事实为基础受法律支持的结论;3、建议顾客考虑所得出结论的重要性,例如,如果纳税人采用税务代理执业者的建议,是否可以避免税收法典中关于数据准确性的处罚;4、在美国联邦税务局面前公正诚实地行使其职责。

  (十三)纳税申报表的标准

  税务代理执业者应该知道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书存在问题,不能有意地、疏忽地、草率地在这些文件上签名,或建议客户采取相同的立场。这些问题是:1、申报内容缺乏合理性;2、可能存在少报税的情况;3、故意少报税,有意无视相关法规。

  税务代理执业者还应告知客户可能会受到的税务处罚以及避免遭受处罚的措施和方法。税务代理执业者在代理过程中,应真诚地信任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但不能忽视顾客所提供的信息出现错误,与主要事实不一致或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执业者应进行合理地询问和调查。

  (十四)成立咨询委员会

  为了提升和保持公众对税务咨询的信任度,美国联邦税务局授权成立了多个由至少6名个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了达到平衡的目的,该委员会由律师、会计师、注册代理人、注册精算师、注册退休计划代理人和纳税申报表注册填报人组成。这些成员被授权可与美国联邦税务局交涉。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相关程序的规定,该委员会可以对美国联邦税务局专业人员职责办公室的运作、规程以及政策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对税务代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公开谴责、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

  如果税务代理执业者缺乏执业能力或有损执业声誉,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或蓄意欺骗、故意误导或威胁客户或潜在客户,美国财长或其代表在告知当事人和为其提供申诉机会的情况下,可以谴责、暂停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谴责是公开的。此外,税务代理执业者在申请续期执业资格的评估期间如果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将会被确认为不合格。一经确认,将丧失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财政部或美国联邦税务局提供辩解证据的机会。

  (二)处以罚款

  如果税务代理执业者存在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如果税务代理执业者是代表雇主或公司或其他实体触犯法律的,知道或按常理应该知道其违法行为的雇主、公司或实体也将被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不会超过从事违法行为取得或应该取得的毛收入。对税务代理执业者处以罚款、暂停、吊销执业资格等,罚款可以代替暂停和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对税务代理执业者雇主、公司或实体的罚款并不影响对税务代理执业者个人的罚款。

  (三)缺乏税务代理执业能力和有损税务代理执业声誉的行为

  无能和有损税务代理执业声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联邦法律并被判有罪;

  2、因不诚实或背信而被判有罪;

  3、因税务代理执业者不当的税务代理行为违反联邦或州法律而被判重罪;

  4、给予或以任何方式参与给予美国联邦税务局或被授权审议联邦税收事务的法庭任何虚假和误导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证明材料中的事实依据、联邦纳税申报表、誓言、声明以及其他文件及书面或口头的陈述;

  5、被禁止的招徕生意的行为,使用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旨在欺骗客户或潜在客户获取生意,或暗示执业者能够以非正常手段获取美国联邦税务局或其雇员的关照;

  6、故意违反联邦税法规定而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有意逃避,试图逃避,或以任何方式参与逃避或试图逃避缴纳联邦税款;

  7、有意帮助,劝导,鼓励其顾客或潜在顾客违反联邦税法,或公然向顾客提供逃避缴纳联邦税收的违法计划;

  8、挪用或以不正当方式拖延向国库缴付客户交来的税款;

  9、采用恐吓、告发、胁迫、引诱、许愿、送礼、关照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试图影响美国联邦税务局官员的行为;

  10、被美国的州、领地、特区、联邦法庭或联邦机构组织或委员会等合法机构吊销或暂停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精算师执业;

  11、故意帮助或唆使他人在其被吊销和暂停执业资格的期间内从事税务代理执业活动;

  12、在税务代理执业中行为轻浮,语言粗俗,虚假指控,制造和散布谣言恶意中伤;

  13、故意、草率地或由于严重无能而发表错误的意见,包括有明显误导性的轻率意见;

  14、税务代理执业者故意不在自己填制的纳税申报表上按联邦税法的规定签名,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而非刻意地忽略;

  15、故意泄露或以税法未授权的方式使用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违反法庭的命令;

  16、故意不按照联邦税法的要求报送电子格式的纳税申报表,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而非刻意地忽略;

  17、当税务代理执业者没有有效的代理填报人税号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号码时,填制所有或大部分的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表并签名;

  18、税务代理执业者取得授权代理之前,故意代表纳税人与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官员或雇员进行交涉。

  (四)执业者相关信息的举报

  如果美国联邦税务局官员有理由相信一个税务代理执业者违反了通告的规定,其可向上级递交疑似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此外,任何人获取税务代理执业者违法的信息时也可以向美国联邦税务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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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美国税务代理制度简介_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https://mp.weixin.qq.com/s/RuoNuyMaXEaegYPYd1V3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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