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适用主体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企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政策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适用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协议中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热点问答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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