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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指的是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相配比等。

  配比原则既强调支出范围的配比,也强调支出时间的配比。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主要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所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减去“所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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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的依据

  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按照配比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配经比来确定损益。

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配比方式

  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配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期间配比。据此,配比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某产品的收入必须与该产品的耗费相匹配;

  (2)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匹配;

  (3)某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耗费相匹配。

配比原则的说明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收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收账时确定,与之相配比的费用成本就是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必考虑费用是否已经以现金付出。即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各期的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算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与本期收入或产品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才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

术语解释

  会计期间指在会计工作中,通过人为地在时间上将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以起止日期加以划分所形成的时间段,我国的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也称为会计年度

  会计对象就是指会计工作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或者民间组织,无论是工业、商业等何种企业组织形式,也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会计(会计工作)的对象是原始单据(按其取得发类外部原始单据和内部自制原始单据)。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净损益也称之为净财务成果,指企业的净利润净亏损。营业部的净损益集中反映其业务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效益,是其最终的财务成果,是衡量其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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