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历史沿革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迭代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很好的政策导向作用。2008年,国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法律形式确认。2015年,国家大幅放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并首次明确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国家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2021年,国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优化简化辅助账样式,首次允许企业10月预缴时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其他企业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并允许企业在每年10月的申报期,就可以提前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在此基础上,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又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项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亮点:一是稳定企业政策预期。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明确将提高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使企业有了更加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安排研发活动和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二是统一所有企业适用政策。在7号公告之前,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号公告发布以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样的政策,无需再对企业的“身份”进行判断,这不仅简化了政策口径,更有利于推动政策精准落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如下图所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2008年开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08年12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
2015年11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号) |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 |
2017年5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 |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 |
2017年11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
2018年6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018年9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
2021年3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9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 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 “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的计算方法。 |
2022年3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 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2年5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将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
2022年9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号)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2023年3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 号) |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2023年 6月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 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政策内容
根据7号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与原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分为费用化、资本化两种方式,并分别明确具体政策:一是费用化研发费用。费用化研发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对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比如某企业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企业在2023年可扣除200万元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了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二是资本化研发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是指形成了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资本化研发费用,不管是在2023年之前还是之后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均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某企业在2022年9月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其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可在税前摊销300万元。大家可以看到,相比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增加一倍的税前摊销金额,实实在在地达到了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
其他政策口径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主要口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此一并介绍一下:
一是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具体来说,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亏损状态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增加亏损额。所增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这样就会减少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
二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便于判断,119号文在明确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同时还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建立了转请科技部门核查的机制。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119号文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核算要求
119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税务部门分别于2015、2021年发布了两版辅助账样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的辅助账样式设置辅助账,或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享受时点及申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转过年来的1月至5月底之间)统一享受。
在企业预缴申报时就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如果采取手工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有较多优惠事项,企业在申报时请到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表单,查询编号A107012即可找到。填写时,请先认真阅读该表单的填报说明,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其中,企业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或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的,按照填报说明,可不填写部分明细行次,填写更加简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即为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金额,请务必准确填写,并与预缴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关行次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写方法与预缴申报类似,该表单将作为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报送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政策内容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1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享受优惠政策时点和办理方式的变化
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其他常见问题
1、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2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对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研发活动特征相同。两者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3)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允许加计扣除。
(4)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所有企业。
(2)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而据实扣除则没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
(3)研发费用范围不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按照税收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
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为了保证口径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且对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对其他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差异比较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并且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但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归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计入,通过经营租赁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例如: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办公场所、实验室、试制车间等能合理分摊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其租金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畴,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差异: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4.无形资产摊销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5.设计试验等费用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装备调试费用和试验费用,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差异: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并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财税〔2015〕119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甲企业2023年开展了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2023年度该企业A、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9.11万元[(88+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问答
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五、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九、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十、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2015年第97号公告和2021年第28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明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供企业参照使用,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以下几种:
1.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根据2015年第97号公告,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4种形式,分别为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将辅助账体系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精简为“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并精简了辅助账填报项目,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3.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要求设置辅助账。其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选择相应的辅助账样式,如自主研发的项目,选择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委托研发的项目,选择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即可。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需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填报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及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研发支出金额。具体核算流程可见下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注:“填报申报表”中的“预缴”是指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可见下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注:“季度和年度终了”中的“季度”是指“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二季度和三季度”;“享受优惠时”中的“预缴”是指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
1.预缴申报享受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汇缴申报享受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应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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