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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目录

其他不征税收入的主要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照财税〔2009〕87号,内容一致)

  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38号《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摘自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36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摘自财税[2018]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8]9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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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_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671/index.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