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营业自由原则

营业自由原则

  营业自由原则指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事营业和商事活动的原则。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及交易自由等。

目录

营业自由原则的内容

  (1)公司享有开业权。公司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都可以通过办理设立公司取得公司主体资格。

  (2)公司享有自主的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合乎法律规定,人人皆得从事商事行为,公司有权基于市场变化自由地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

  (3)公司享有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有权自主选择投资和交易对象,自主决定投资和交易方式。

  营业自由原则在新《公司法》中具体体现为公司设立自由、公司经营范围设置自由、公司治理的任意性规则。

公司选择登记经营范围的自由度

  基于公司自治精神,公司可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应尽量尊重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与公司的首创精神。

  实践中,公司通常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提出申请。对尚无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一般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自主决定。

  现行有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由原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但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与普通百姓收入的不断增加,消费需求不断迭代升级:由生存型消费到发展型消费,再到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人们既注重物质消费,也注重精神消费。因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论如何升级改版,都无法将变动不居的消费需求与经营范围一网打尽。

  为放松公司经营范围管制,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放宽准入限制。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2021年3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重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以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归并资质资格许可,取消不必要的备案登记和年检认定,规范涉企检查”。从长远看,经营范围的管制将越来越宽松,公司的创新自由空间也越来越大。

  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公司人格    下一篇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