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企业家精神原则
弘扬企业家精神原则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扩展董事会职权,并引入类别股、授权资本制、董事责任险等制度;在“监管策略”下,新《公司法》积极构建与董事会职权扩张、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相匹配的董监高信义义务与责任配置的体系化,在控制并减少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努力创造一个容忍失败的宽容创业环境。
新公司法修订,将“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入宗旨条款中,是对这一延续多年的政策性主张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的特别重视,也意味着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将围绕着企业家群体做相应补充和调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弘扬企业家精神原则概述
2023年《公司法》第一条将弘扬企业家精神上升到法律层面,突显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宗旨的强调与重视。该条文将企业家精神作为原则性规定入法,并未直接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及具体表现。如果按照政策层面对企业家精神内涵的释义,概括起来指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鼓励企业家成为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关于企业家精神在2023年《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创新公司治理模式,如赋予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自主权以及简化规模较小股份公司的组织架构;其次,2023年《公司法》禁止公司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内部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最后,对公司提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等全面的经营要求。
弘扬企业家精神原则内容
新《公司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体现了弘扬企业家精神的价值取向。
在便利企业家融资方面,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和类别股,完善了公司债券等制度,既在制度层面赋予企业家融资决策权,可以根据商业需求灵活地安排融资计划,又提升了融资工具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
在公司治理机制多元化方面,新《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双层制和单层制选择模式等制度让企业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类别股中的特别表决权让企业家可以自主设置公司的控制权结构,避免企业家在公司融资壮大的过程中失去公司的控制权。双层制和单层制的选择模式让企业家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情况选择更有效率的监督机制。
在企业家责任减免方面,新《公司法》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仍留有遗憾,缺失了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责任减免制度,以待未来完善。
法律意义上的弘扬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精神多被经济学或管理学所研究,法学领域研究甚少。研究公司法上的“弘扬企业家精神”,首先要明确法律维度上的“企业家精神”到底是什么?与经济学、管理学有啥区别?
首先,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而无法管到人的“精神”。那是宗教的领域。所以,法律意义上的“弘扬企业家精神”,一定不是直接指向“企业家的精神”。经济学、管理学上总结归纳的企业家优秀品质,如开拓进取、敢于冒险、善于创新等,都不可能成为法律的规范对象。
其次,法律的基本范畴是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等。法律要规范某一类人的行为,首先要对这类人的范围加以界定,也就是要明确“企业家”这个群体到底指向谁?“企业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济学、管理学中,几乎没有严格的定义,只有大致的描述。比如张维迎教授认为,企业家等于投资者,也不等于管理者,却没有做正面的定义。
经济学与管理学当中的企业家大多指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创业者。但实际上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大型企业的创新管理者也是企业家。在法律上,这些人的身份可能是股东,可能是董事,也可能是高管。仔细看来,初创企业的创业者身份为股东兼董事(可能是原《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大型企业的创新股东一般是董事长或董事。大体来说,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家”,均指向一个共同身份叫“董事”。尽管并非所有的董事都是企业家,但企业家一定是实际执掌公司经营的董事(包括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公司法没有办法在精确意义上区分企业家董事与其他董事,因此只能在董事制度上一体规制,以达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
第三,所谓“弘扬”企业家精神,主要说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弘扬”企业家精神应当是给企业家赋权,努力创造一个容忍失败的宽容创业环境。而非让企业家担责。有观点认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核应当包含董监高信义义务的强化及违信责任的完善。笔者不予认同。“弘扬”就是“弘扬”,不要强行加入强化责任的内容。在“弘扬企业家精神”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只应包含给予企业家们更多的更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容。而让企业家承担法律责任,是“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项下的内容。如果一定要给企业家以责任,那也应当以市场纪律为主、法律责任为辅。
因此,法律维度审视“弘扬企业家精神”,应聚焦于“对董事赋权”这一核心命题。在这一命题下,有两个子命题:一是增强董事职权,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重点中心地位;二是明确责任边界,努力创造对董事正常经营决策免责的宽容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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