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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也就是根据受损害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则。

目录

过失相抵规则解读

  1.过失相抵规则不是说过失本身可以相互抵销,而只是形象地描述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损失赔偿额。具体而言,当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一般应扣减受损害方的过错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2.只有在合同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需要明确的是,受损害方的过错行为只是对违约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这一过错行为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相结合,才导致了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

  3.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情形通常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该损害系由违约方的过错和受损害方的过错共同所致。如果合同双方均违约,则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由此发生两个损害,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相抵问题。

  4.过失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适用的场合不同,前者适用于损失发生阶段,而后者适用于损失扩大阶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情形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适用情形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情况。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包括违反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

  2.被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3.被侵权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

  被侵权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怠于避免损害、怠于减少损失等。

  4.未成年人是否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具有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有限等特殊性,此时过失相抵的适用就存在一定的限制性。一般情况下,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其行为能力的欠缺使其无法被认定为具有过错;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结合其识别能力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此外,由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监护人有监护过失的,监护过失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之一,加害人得以减轻的部分责任并非基于监护关系将监护人过失视为未成年受害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而是加害人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的结果。

  三、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1.违反注意义务

  被侵权人在日常活动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未遵守交通规则(如闯红灯、横穿马路等),或者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

  2.自愿风险

  被侵权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且对风险有明确的认知。例如,参加极限运动或竞技比赛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的情况。

  3.损害扩大的过错

  被侵权人在损害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加重。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侵权人在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加重,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受害人须为合同当事人

  过失相抵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限于合同相对方之间,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则该第三人无权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只能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2.受害人须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

  过失相抵的前提在于违约方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对相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受害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则不存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

  3.受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过失相抵的作用机理在于“责任分担”,而要求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其自身存在过错。其判断标准在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仍实施致害行为或者怠于避免损害。

  4.受害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

  过失相抵要求受害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或违约方的行为单独引起,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

过失相抵规则的认定标准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中的核心问题,在于依据何种标准对责任范围进行酌减。

  1.侵权责任法领域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一是比较过错程度,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对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二是比较原因力大小,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我国通说认为,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范围时,前者起决定性作用,而后者起相对性作用。

  然而,在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加害人不存在过错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将无从比较。为此,我国学者认为,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应当主要依据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责任的范围。

  2.合同法领域的认定标准

  就我国的合同立法来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并非一律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供电人责任、承揽人责任、保管人责任、承租人保管责任等均采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合同义务的类型来看,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一方违反给付义务时,将导致受害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则导致受害人固有利益的损失。就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而言,一般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在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考虑归责原则的差异,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1)一方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对方固有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2)对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类型,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3)对于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类型,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违约方与受害人各自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表述(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违约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以当事人提出相应主张为前提。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在吸收过失相抵规则的同时,删除了“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项要求。

  据此,应当认为法院在违约责任认定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也与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契合。如史尚宽教授认为:在实务中,只要成立与有过失,并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逻辑基础在于,因过失相抵而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是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职权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不能突破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约束,即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在于违约方就受害人存在过失一节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如王利明教授主张: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来斟酌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过失相抵中的受害方过失之事实,需由违约方举证证明,法官不可依据职权主动认定受害方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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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法典中的四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汕头仲裁委员会   https://www.shantou.gov.cn/stszcwyh/zwgk/zcfg/content/post_2333096.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