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如果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的解读
1.在减轻损失规则中,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失,该过失表现为受损害方在损害发生后违反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未及时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与扩大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得适用减轻损失规则。
3.减轻损失规则最基本、最初级的要求是受损害方在有证据知道对方将不会做出对待履行时,应当停止履行。
4.判断受损害方采取的减损措施是否适当,主要应当考虑其是否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自己的努力去避免损失扩大,且不致于因此遭受更大损害或者有违商业道德。
5.受损害方所采取的减损措施虽在客观上并未起到减损作用甚至是增加了损失,但其主观上已尽心尽力了,则仍可适用减损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减轻损失规则的构成要件
减损规则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减损规则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于混合过错,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并造成了损害。
(2)受损害方未釆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损害方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损害方得到了某种利益,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损害方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釆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受损害方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损规则。
(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受损害方在损害发生后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釆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减损规则的适用标准
1.适用前提
减损规则的适用前提包括:债务人违反义务导致损失的发生;债权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损失的程度或避免损失的增加;发生的损失扩大;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与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2.减损措施
减损措施主要包括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等。守约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减损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合理性标准
判断守约方是否采取适当措施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标准包括:一是要在其行为时或应为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二是要看守约方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守约方在当时已尽心尽力了,即使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甚或增加了损失,仍然可以获得全部赔偿。
4.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扩大的损失需要确定守约方应采取且能够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损失的产生,在守约方的控制范围之内,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关。因此,守约方应对该时间点之后的损失负责。
减损规则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减损规则,以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适用减损规则,以实现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的统一。
减轻损失义务的内容
义务来源:法律直接规定(大多数);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进一步细化法定的减轻损失义务的适用范围和限度)。
内容:(1)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作为义务;(2)避免不当行为加剧损失的不作为义务。
减轻损失义务的内容 |
|
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作为义务 |
前提:原告确有能力采取积极措施 【例】演出合同,原告不具备实施相应行为的能力,遇被告违约,则应认定原告不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
受制于定期行为和非定期行为
非定期行为:对履行期限的要求相对宽松,原告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相对从容和必要,故减轻损失的义务容易产生 定期行为:履行期限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债务人违约时常即刻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没有必要, 或者未留给守约方采取减轻损失措施的机会,于此场合就不应产生减轻损失的义务。 |
减轻损失规则案例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42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当发包方违约后,承包方亦应根据减损原则,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损耗、人工费用、设备租赁支出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承包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河南建设公司完成施工现场清理清点,且另案已认定该公司相应期间的停工损失后,河南建设公司再次主张后续停工损失,系该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而发生的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亦较为公允。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