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
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赔偿性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违约所确定的一种制裁,又称违约罚。两者虽都称为违约金,但也具有明显区别:
一是两者功能不同。赔偿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虽也具有一定惩罚性,但惩罚性不是主要目的。正基于此,赔偿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赔偿损失、违约定金等不能并用。而惩罚性违约金,主要体现其制裁性,可与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基于补偿性为主的功能,违约金应当参照守约方具体的损失情况进行增加或者减少,也即赔偿性违约金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而惩罚性违约金基于其制裁的功能则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二是两者成立要件不同。通常来说,赔偿性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构成违约,而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一种严格责任,与违约方过错无关。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前提下,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与过错无关,只要认定构成违约的事实,就可以适用赔偿性违约金。而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违约金概述
违约金,作为合同法律体系中的关键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其设立旨在担保债务的履行,并对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制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合同当事人根据自由原则协商确定,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签订时或履行前明确。其性质既包含对守约方的损失补偿,也隐含了对违约方的适度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原则。
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限制性违约金。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两种主要形式。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数额、比率或幅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变更。而约定违约金则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此外,还存在混合违约金,即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而当事人在该范围内商定具体比率,体现了法定与约定的结合。这些不同种类的违约金,共同构成了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措施,旨在促进合同的忠实履行,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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