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的,就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通常适用于合同之债,生活中大量的违约金表现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违约金的调整之司法酌增的前提: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四是无免责事由。
2、约定违约金的调整之司法酌减的前提:(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此处的损失同样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是,约定的违约金必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虽然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就不应当适用司法酌减。(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方式既可以是另行提起反诉,也可以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抗辩。实践中,为避免讼累,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场合,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约的时候突然价格上涨,卖方违约将货物卖给别人而不卖给原已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方违约但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就不应过多体现惩罚色彩。
约定违约金的计算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按照约定执行。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调整:
违约金过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金过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院调整原则: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4.预期利益;
5.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的区别
1.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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