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原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
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
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不一定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例如:移动电信大厅,充值话费也卖手机。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机车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
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一般纳税人,移动电信大厅,充值话费也卖手机,充话费按照“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开票,卖手机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开票,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全部的收入按照13%税率开票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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