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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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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如下:

  1、纳税行为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不同。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3、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4、兼营指的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又从事销售服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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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_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xwdt/ztzl/zcgll/zzskw/wtjd/201603/t42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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