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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