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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通俗地讲,押金是指出押人(掏钱的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受押人(收钱的人)处,来保证另一方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利益造成损害。押金与定金最大区别在于,定金是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掏钱的人)。

目录

押金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小张向小李租了一个单间房屋,双方约定由小张向小李交付1500元作为押金,要是租赁到期,小张已经结清所有费用,则1500元的押金就返还小李;要是小张租赁到期时还没还清房租,则小李就可以在这1500元的押金中扣除租金。押金的功能主要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建议在约定押金的合同中,注意明确押金的扣罚规则、是否计息、退还条件等内容。

押金的法律性质

  一、押金的性质

  1、押金具有金钱质押、履约担保的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中往往约定,租赁期间如承租人存在拖欠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及租金的,出租人可在押金中抵扣。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均有默认的适用从押金中优先抵扣的情形。

  《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立法实践中对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担保持排斥态度。《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秉持开放原则,提出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并将让与担保等作为非典型担保示例。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条规定也为非典型担保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则就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涉及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作出了列举。由此可见,目前关于非典型担保界定主要聚焦其对合同债权的担保功能,只要民事行为具有对合同债权的担保功能,则可认定为非典型担保。

  而将押金认定为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主要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造成损害、欠付费用时出租人能够从押金中直接抵扣从而及时获得赔偿。此时通常需要承租人补齐押金。由此可见押金的功能显然是促使承租人及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2、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租赁合同中往往约定,租赁期间如承租人存在拖欠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及租金的,出租人没收押金。或者约定承租人无违约时,出租人将押金无息退还的押金返还条件。

  依据上述约定可见,当承租方出现违约时,将承担押金扣留不予退还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与乙方违约时另外一方应当赔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有相同的效果。不同之处在于押金是承租方先行支付至出租方账户,出现违约时就予以扣留,而违约金则是出现违约情形后然后再支付。如此差别也就体现了上文所属履约担保的性质。

  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出租人才有权将押金扣留,将此押金看作承租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既然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那么押金性质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是否一样受到民法典中有关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押金的扣留是否以出租方出现损失为条件?押金的退还是否受到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条款的约束?

  在设定违约金的合同中,一般认定为没有特别约定,该违约金即为补偿性违约金。以此类推既然押金被认定为具有违约金的相关性质,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被认定为具有补偿性违约金的相关性质,同样也应受到民法典中违约金条款的相关约束。也即,违约方可以以实际损失为限,对押金的退还金额申请予以调整。

  3、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

  实践中,有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将双倍返还押金。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定金成立的主要要件有:1.对债权作出担保;2.需要交付;3.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4.具有“守约方没收”和“违约方双倍返还”的担保功能。因此对比看来尽管该约定的表述为押金,但是约定体现出了定金的性质,也应当具有定金担保功能。

  二、当合同中同时出现押金和违约金时

  实践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押金的情形时,甚至约定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如何处理?即押金不予退还,如有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付损失或者另行承担一部分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使得承租方在出现违约时,不仅先前支付的押金要不回来,还要另行承担违约金。如此情形是否使得违约方进行了重复赔偿,加重违约方责任?

  1、当押金被认定为履约保证金时

  当合同中押金的表述被认定为履约保证金时,属于金钱质权,归属于质权范围,通常在合同中表述为“保证金”。依据《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此时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同时要求不予退还押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但是基于押金具有质权“优先受偿”的行为,相应的主债权就应当予以减少,那么此时导致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和时间也会产生相应变化,进而调低。

  2、当押金被认定为违约金时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损失一般包括租赁物遭受破坏的侵权损失,延迟交付租金、各种费用和其附带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提前解除合同的预期收益损失等。

  当押金被认定为违约金后,至于出租人能否得到两份赔偿的问题,关键在押金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严重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的规定予以调整。而一般认定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以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3、当押金被认定为定金时

  依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由此可见当押金被认定为定金时,承租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出租方在押金和违约金中做出选择。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押金如何认定,均由实际损失这个标尺在衡量,当实际损失远低于押金时,即使约定了押金不予以退还的条款,仍可以主张押金性质为违约金或者履约担保金,要求扣除实际损失后返还部分押金,但此时承租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损失远小于押金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约定押金,出租方在举证证明自己实际损失后,可扣除押金并另行主张损失。

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公司拒绝退还押金,如何维权

  问题: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曾收取我6000元押金,并言明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由于期满离职时,我没有找到押金条,公司又坚持凭条退款,以至于一直未能办理退款手续。近日,我找到押金条后,公司又以超过一年、属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退还押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王鑫

  解答:一方面,公司向你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退回押金并不受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法律效力。即公司不得借口“过期作废”拒退押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退还押金,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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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公司拒绝退还押金 该如何维权|青海省司法厅   https://qh.12348.gov.cn/pub/qhpfw/rdpf/yasf/202001/t20200106_20654.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