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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应当在期末因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但因转让处置无形资产而冲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贷方科目登记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金额,期末贷方科目发生的余额,表示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目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一般无形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报废业务,具体分析如下:

无形资产出售处理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确认其利得的时点应按照收入确认中的相关原则进行。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无形资产报废处理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例如,某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则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报废并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

  转销时,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业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价款为1 200 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72 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商标权成本为3 000 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 80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 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累计摊销 1 8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标权 300 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 000

      资产处置损益 228 000

  【案例2】甲企业原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现该项非专利技术已被内部研发成功的新技术所替代,并且根据市场调查,用该非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已没有市场,预期不能再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故应当予以转销。转销时,该项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9 000 000元,已摊销6年,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 400 000元,该项非专利技术的残值为0。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 5 4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非专利技术 2 400 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200 000

    贷: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9 000 000

无形资产的减值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且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按照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税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相关规定:

一、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摊销额。

  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三、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因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扣除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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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2].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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