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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

目录

委托加工物资的含义


词语解释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而非自己生产加工的物资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会计科目解释


  委托加工物资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委托加工物资”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对于委托加工的企业来说,委托加工物资也是属于企业的存货,在存货中列式,存货是企业为了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其范围包括原材料、在途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商品、受托加工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等。


委托加工物资分类


  委托加工物资,按照收回的产品是否直接用于销售,可分为两类,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库存商品”,我们称之为库存商品类。第二类是不直接销售,而是继续加工。计入“原材料”,我们称之为半成品。


库存商品成本内容


  1、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

  2、加工费用(小规模纳税人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含)。

  3、来回运杂费

  4、受托方代付的消费税

  5、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抵扣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计入成本)


半成品成本内容


  1、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

  2、加工费用(小规模纳税人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含)

  3、来回运杂费。

  4、受托方代付的消费税。

  注:继续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则前面缴纳的消费税可以进行抵扣,消费税就不能计入成本。如继续加工为非应税消费品,则消费税计入成本核算。

  5、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包含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包括发出加工材料的成本,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运费等。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加工费用+运杂费+增值税(不可抵扣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处理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委托方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委托方无论发出原材料、发生运杂费、支付加工费、辅助材料费等都计入“委托加工物资”。具体分录如下:

  1、向受托方发出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3、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4、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5、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受托方的会计分录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2、消耗加工车间人工、辅助材料等: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属于代扣消费税)

  5、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6、剩余物资归还:

  不用做会计分录,直接单独登记。若是剩余物资作为对加工方的某种奖励,则做营业外收入

  借:原材料(可变现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XX公司代加工奖励


委托加工物资的实务处理


  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材料的相关业务,财务人员一般设置“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等科目处理,下面将以案例介绍“委托加工物资”在实务当中的具体运用。

  【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A材料,该批材料的成本是40 000元,A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另外,甲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6 800元加工费用(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两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加工完毕的A材料,并且已经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拨付A材料给乙公司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2、发生相关的加工费用以及税费: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 000+6 800)÷(1-10%)=52 00(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52 000×10%=5 200(元)

  应纳增值税=6 800×13%=884(元)

  如果甲公司收回A材料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编制如下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6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4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200

    贷:应付账款 12 884

  如果甲公司收回A材料后直接用于销售,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4

    贷:应付账款 12 884

  3、加工完成后收回委托加工的A材料

  如果甲公司收回A材料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46 8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6 800

  如果甲公司收回A材料后直接用于销售,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52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2 000


委托加工物资增值税处理


  委托加工由于在实际当中加工过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设备和辅料等均为销售商品的税率,即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用于加工货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税率处理,并不适用6%的服务业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注税率已修改为13%,详情见下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将17%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将11%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人和扣缴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委托方;委托加工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受托方(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委托加工消费税申报环节


  1、代扣代缴环节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代收代缴解缴税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申报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受托方为个人的申报纳税主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除个人外的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价格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八条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相关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方收回后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用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的资料为: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即委托方用于出口且符合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退税时,应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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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3].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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